虚假陈述的法律惩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5:36:02 310 人看过

当事人通过起诉状、答辩状、债权确认表、财产申报表等确认的案件主要事实,与其在后续诉讼活动中的陈述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变更陈述,或者对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其系不实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的惩戒措施

(一)承担诉讼相对方或第三人因其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或增加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鉴定费等其他合理损失;

(二)训诫;

(三)曝光;

(四)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其他法院依法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

虚假陈述触犯伪证罪吗

虚假陈述可能会涉嫌作伪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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