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是谁订立的
1、奴隶制度下的劳动纪律
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主不但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人身。奴隶没有任何自由,被认为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可以对奴隶任意买卖、打骂和处死。在这种条件下,奴隶主厌恶劳动,劳动时消极怠工,便是很自然的事。他们甚至还经常带着某种真正的快感破坏工具,以表示自己与工具的区别。奴隶主为了从奴隶身上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生产物,便用各种极其残酷野蛮的手段来驱使奴隶劳动。
2、封建制度下的劳动纪律
在封建制度下,农奴的地位比起奴隶来虽然有了某种改善,但他们对封建主仍处于奴隶的地位,并且被束缚在土地上。农奴在份地上给自己劳动,是有一定的积极性的,而对于在地主自营地上给地主干活,则丝毫不感兴趣。在这种情况下,封建主便采取鞭苔、关押以及其他各种酷刑来迫使农奴给他们劳动。
因此,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劳动组织,是靠棍棒的纪律来维持的。
3、资本主义制度劳动纪律
与以前的剥削制度不同,资本主义是建立在剥削雇佣劳动的基础上的。工人在人身上是自由的,并不隶属于哪一个资本家。但是,由于他们被剥夺了生产资料,除了自己的双手而外一无所有,因此为了生活,他们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并遭受资本家的驱使和残酷剥削。工人所得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一般说来,它只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即只够维持工人及其家属最低的生活水平,在很多情况下,并且远远不够维持生活。工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这种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必须不断地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即使不出卖给资本家张三,也要出卖给资本家李-四,一句话,即出卖给整个资产阶级。不然,自己和一家老小便要挨饿、受冻。工人的这种经济地位,也决定了他们干活时不得不遵守资本家的种种规定,不然便会立即受到资本家的处分,如扣工资、罚款、解雇等。正如马*思所指出的,在以前用鞭子驱策奴隶的地方,现在有监工人员的处罚簿作为代替。一切处罚,当然都还原为处罚金和扣工资的形式。(马*思:《资本论》第1卷,人*出版社1963年版,第455页。)
因此,资本主义的社会劳动组织,是靠饥饿纪律来维持的。
可见,在私有制的阶级社会中,劳动纪律乃是剥削阶级强迫劳动者为其生产财富的一种手段。它和劳动者的利益是矛盾的,对劳动者来说,它是一种异己的力量。
4、社会主义制度下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现象,因此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在这里,劳动者是生产过程的主人,他们不再为剥削者当牛做马,而是为自己,为自己的阶级,为自己的国家进行劳动。与此相适应,劳动纪律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体现着工人和集体农民的共同利益,它再也不是来自外部的一种强制力量,而是劳动者为了把集体生产搞好而自觉建立的。正因为是劳动者自己建立,所以这种劳动纪律便自然地为劳动者所乐于遵守和认真执行。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是人类历史上最新型的劳动纪律。
这里必须强调一个问题,即不是人们一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一下子就有了坚定的社会主义立场和信念,具有了自发增强的社会主义觉悟。尤其是社会主义不是在全世界普遍取得胜利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需要伴随实现全世界普遍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要使从旧社会过来的人们的觉悟始终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要使被打倒阶级的人们发自内心地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要使每一个人都不受强大的国际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渗透与影响,需要不断强化对工人、农民的主人翁*育。
正由于此,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仍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必须进行教育,直至给予相应处罚,如果允许不遵守,任意违反,就等于没有任何纪律,结果就必然会从根本上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为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必须不断地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的劳动纪律。
二、理解劳动纪律的范畴
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
7、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从列举的8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看,用人单位可从五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管理(或称人事管理)、考勤与休假、生产与工作、奖励与惩罚、其他。
三、制定劳动纪律要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纪律生效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因此在制定劳动纪律时要注意以下事项:劳动纪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制定劳动纪律是用工自主权的集中体现,因此法律承认合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但《劳动法》本身是对劳动关系过程严格控制的法律规范,这反映在对劳动纪律的制定上,法律有相当明确的要件要求。劳动纪律制定中的首要条件就是,不得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这就要求制定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相当的熟悉。另外,在具体制定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纪律的制定应当合理。有些用人单位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劳动纪律中制定了一些虽不违法但有违人情的规定。本质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法官也可依据自由裁量权,裁定无效。如,某企业规定:员工见到上级不主动打招呼的,可处以警告甚至扣奖金的处罚。这一劳动纪律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应属无效。
2、劳动纪律必须表述清楚,不能留有漏洞。劳动纪律具有准劳动法规的效力,因此在制定时应尤其注意其制定设计的严密性,防止条款间的冲突。有很多劳动纪律都存在诸如: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等的条款,这些语焉不详的条款,看似是扩大了管理范围,但其实是无效的。一旦用人单位按照这样的条款处理员工,其结果往往是将自己陷入失败的诉讼。
3、劳动纪律应当适用于实际工作。劳动纪律应主要针对生产管理中的具体行为,不应过于原则、宽泛。更应注意避免涉及员工隐私。
4、劳动纪律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劳动纪律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不能套用。劳动纪律制订过程中应当将制度草案交实际操作部门审核。劳动纪律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工会、员工代表意见。劳动纪律起草完成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公布。
5、劳动纪律应当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公布、培训、员工签字、企业发文、办公会议讨论、职代会通过、内部局域网发布、公证、刊登于内刊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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