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的具体实现方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08:33:09 362 人看过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具体有什么

不仅有价值的实物可以质押,权利也可以质押。债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用于质押。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

1、以不存在、无效、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标的不能,质押无效;

2、存在法律缺陷的债权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

3、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获得质押债权的请求权,此外,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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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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