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违约金的性质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7 14:42:56 424 人看过

对于违约金的定性,在学术界有很多观点,总结下来,不外乎有这么几种学说:

(1)补偿性的违约金“补偿性说”主张违约金属于对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应该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2)惩罚性的违约金“惩罚性说”主张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此,违约金应该是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

(3)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折中说”认为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认为对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合同违约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补偿;对于有违约金约定的合同来,违约金约定的数额可以高于可以预见的实际损失。浅析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金的定性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如何看待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呢?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金的规定采纳了“折中说”,既有补偿性的违约金,也有惩罚性的违约金。

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不固定的,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惩罚性的违约金标准,也可以不约定违约金,这完全去决于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

总结本案中,如果当事人不想继续租住房屋,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当事人应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支付房东因此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一、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就不用支付了吗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显然可以看出,未约定违约金并不等于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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