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存量土地资源配置,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将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供应,以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和为城市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政府对储备的城市国有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拆迁、统一出让、统一资金使用,严格禁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或交易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组指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储备范围
(一)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主要包括: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解散、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企业倒闭、破产的;旧城改造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土地使用权的;长期荒废、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发展需要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其它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可置换的土地主要包括: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及其它原因而形成的可置换土地。
(四)根据城市经济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
第六条下列情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无偿收回:因单位撤销、解散、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违法用地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政府因公益事业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调整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拆迁的,除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外,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要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基准地价扣除综合开发成本费后剩余部分的20%.第八条对单位主动交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该宗地出让后,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可作为国有资本返还给原单位,其数额按纯出让金的40%-50%计算,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60%.第九条对于市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污染搬迁企业和破产倒闭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施收回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变现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国有资本金形式返还原使用权单位,用于企业的再发展,其数额为基准地价扣除综合开发费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条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政府特殊需要时,政府可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有权优先购买该幅土地。
第十二条因城市规划建设,政府需要用相当面积土地置换原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确认后,等价或差价置换。
第十三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征用的集体土地,按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第十四条对应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拟定收回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系统,划归市土地储备中心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对指定储备地块和申请收购或置换的土地,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计划管理的原则,分批次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对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根据年度征用土地计划,负责统一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等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计划储备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核发储备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持已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到银行抵押贷款,以解决土地储备的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统一拆迁、开发、整理,使之具备熟地出让条件,并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准备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供应土地。
第二十条凡各单位自行组织土地开发或变相买卖土地的,属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需要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土地,而原使用者拒不交出土地的,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由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土地、规划、计划、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平定县、盂县、郊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土地储备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阳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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