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6:02:28 338 人看过

一、婚姻登记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二、结婚登记需要带齐的资料

(一)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是必须带的,不用带复印件。

(二)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

带好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

如果是集体户口,要到所在单位要来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还有自己的集体户口页原件。

(三)结婚双方的合影。

要红底的双方合影照片,需要带两张。

在照相馆拍时直接告诉是结婚登记需要的即可,照相馆会洗出适合的大小。

(四)要结婚双方本人到场。

结婚双方本人必须一起到民政局,民政局办事人员会询问结婚是否为本人的意愿。所以一定要本人到场。

三、婚姻登记流程是什么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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