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8:01:51 166 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加异地统筹】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加异地统筹的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根据本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四个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二是在省、自治区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也就是实行地(市)级统筹。三是在不是设区的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统筹,条例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来确定。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地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实行县级统筹或者地级统筹,到底实行哪级统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与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66号文)的规定相比,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工伤保险费率较低,并且实行现收现付制,是社会保险各险种中比较容易实现较高层次统筹的险种之一;二是大多数国家的统筹层次都较高;三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实际情况会有较大差异,如果规定一个统一的统筹层次,不一定对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合适。考虑各地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对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统筹层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地方,主要是县级市、自治州、盟、地区行署等,由于地域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本条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这些地方的统筹层次。

2.特殊行业的异地统筹。

铁路、**运输、石油、煤炭等行业,一般都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如果将这些单位分散到不同的地区参加工伤保险,从管理能力到待遇水平都会出现一些问题,也不利于工伤预防机制的建立。对于这些行业,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集中参加层次相对高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同时,由于这些行业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本条规定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这些不同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参加异地统筹的办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6日 05: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基金相关文章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的解释】(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1.职工。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变。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在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大部分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是,在近些年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还比较低,在餐饮、建筑等农民工较多的行业
    2023-06-09
    25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解释】本条是关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规定。本条是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执行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参
    2023-06-09
    461人看过
  • 具体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
    2023-08-17
    143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工作职责范围】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解释】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工作职责范围的规定。承办工伤保险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工作的内容非常广泛,既有行政性工作,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事务性工作,如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待遇发放、信息统计等。按照政事分离的原则,行政性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事务性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这有利于减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事务负担,使之能集中力量从事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2023-06-09
    246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九条【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九条【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解释】本条是关于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规定。行业差别费率不是一个固定的费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设施的改进、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行业的工伤风险会发生变化,为此,行业间的差别费率和各行业内的费率档次要适时调整。为实施动态管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同时,鉴于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的确定需要国务院批准,而这些费率及档次的修订调整与制定性
    2022-11-22
    188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的规定。根据部门的“三定”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相对而言,行政部门的层次越高,更多的是进行政策的制定与指导;行政部门的层次越低,更多的是办理社会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事务。在中央层次,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部门是劳动保障部内的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处,其具体职责包括:拟定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拟定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
    2023-06-09
    286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四条【条例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四条【条例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解释】本条是关于条例施行日期和有关过渡事项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本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始施行。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有两点考虑:一是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谈判所作的承诺,在新法规施行前,必须预留1个月以上的时间供社会各方面提意见;二是将施行日期定在颁布日期的一段时期之后,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保险这项工作适时进行调整,就贯彻落实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相应的准备方案,例如对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对非法用工主体给予职工一次性工伤赔偿的具体办法等,都需要由劳动保障部制定,或者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有的还需报国务院批准。确定条例的施行日期非常重要。从法理上讲,法律法规的适用
    2023-06-09
    127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三条【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六十三条【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第六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一次性赔偿以及相关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一些非法用工主体,即无营业执照或
    2023-06-09
    221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和结算工伤保险有关费用】(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和结算工伤保险有关费用】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解释】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和结算工伤保险有关费用的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加强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核查工作,以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服务行为,保障工伤职工切实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高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的内容是,对已发生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看是否符合服务协议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这些目录和标准,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规定。核查的方式是检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
    2023-06-09
    302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解释】本条是关于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的规定。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以往被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原劳动部
    2023-06-09
    418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中,违法、违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中,违法、违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职权。(1)行政确认权。行政确认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权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的甄别,因此,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2023-05-03
    445人看过
  •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
    2023-05-01
    400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62和67条怎么解析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里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
    2023-06-19
    260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主体。工伤保险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表现。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参保的情况在单位公示。按照条例的规定,所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保。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老板,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愿参保,不向其员工如实反馈参保的情况。为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有与本条相似的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
    2023-06-09
    201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保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 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专项资金,主要由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更多>

    #工伤保险基金
    相关咨询
    •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应该怎么解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24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
    • 工伤保险统筹和个人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1
      工伤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因素危害,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统筹,是指在统筹的行政区划内,所有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07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工伤保险基金是全市统筹还是本地统筹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2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
    • 退休后再就业工伤保险统筹不适用,能否办理工伤保险统筹工伤保险?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1
      退休职工已经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再就业不适用劳动法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无需办理工伤保险统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