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受过重负担,又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责任进行限制和补救:
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3、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兼顾了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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