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五章工程考核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驻常办事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2、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略)
3、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汇总表(略)
4、常州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略)
二○○四年九月六日
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促进施工企业提升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使建筑工地成为城市文明的“窗口”,进一步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实行自愿申报,每半年评审并表彰公布一次。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科学的评审标准,依照评审程序,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开。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成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评委会由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内专家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常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人员组成。
市安监站具体负责受理市级文明工地申报事宜。
第六条评委会的职责:制定考核、评审办法,组织考核、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听取对工程考核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考核、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获奖工程并推荐上报省级文明工地等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的职责:指导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成立考核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资料,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申报工程范围:
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
2、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100万元以上的管线工程;
3、综合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评审:
(1)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隐瞒不报;
(3)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建筑安全监督站发出局部停工通知书;
(4)施工现场主干道和作业场所未硬化;
(5)檐口高度30米以上建筑工程未使用施工升降机;
(6)脚手架分包单位无资质施工;使用毛竹脚手架的工程;
(7)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工地食堂无有效《卫生许可证》、操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
(9)在全市性重大创建活动中未达标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经查实的严重不文明施工行为。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九条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以中标(承包)标段为单位,由施工单位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附表一),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站申报,辖市(区)项目经其建设局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每月报送市安监站。《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汇总表》附表二;
“常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小区”申报纳入开展“双创”活动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五章工程考核
第十条市级文明工地均需从季度考核的文明工地中产生。考核不得少于二次,其中一次形象进度必须达70%以上。除季度集中检查考核外,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工程进度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一条考核内容和依据
1、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防护设施、机电管理、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爱民便民及消防治安等6大类检查项目;
2、考核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考核评分按“常州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附表三)执行;
3、每次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及时汇总考核评分情况。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十二条市安监站每年分二次集中受理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前的申报资料,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5日和12月15日。
第十三条评审前提供的申报资料如下:
1、《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辖市区);
2、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3、辖市(区)检查文明工地通报文件;
4、“双创”小区创建资料;
5、根据形象进度刻录的施工现场图像光盘。包括:立面防护、临边洞口的防护、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维修与管理以及场容场貌、材料堆放、警示标识和临时生活设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1、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前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评审条件的列入评审范围;
2、评委会对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评审项目进行审查,经评议后确定拟表彰工程项目,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报市建设局批准。
第七章奖惩
第十五条被评为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由市建设局通报表彰,并颁发“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证书和奖牌。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常建[2004]105号文件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省、市、辖市(区)公布的文明工地评选结果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常州市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评表》,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核定,在工程结算时给予调整,未经核定一律不能计取。
第十七条获得“常州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作为招投标业绩,并分别载入《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项目管理手册》,作为企业信用管理和项目经理动态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和评审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评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常建[2002]346号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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