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事实清楚
即,2013年2月8日,在高新区SQT乡前五龙沟村3组SWX家,原告受邀给被告SWX家建厂房帮忙做活期间,因被告ZZW驾驶其自家豫CE1022吊装天车行车梁过程中操作原因且没有注意安全致使吊装物碰撞到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入医院治疗,事实清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7条之规定,对于原告在帮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被告ZZW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SWX应予适当补偿。
事故发生后,被告SWX、ZZW表示愿意对于给原告SST造成损失共同赔偿(详见证据1“事情经过”),但二被告仅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就未再给予分文赔付,引发诉讼,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鉴定费用。
二、关于诉辩焦点
1、质证问题
2013年8月13日,就本案证据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ZZW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被告SWX虽对全案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概而言之,有异议。但至庭审期间,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第2款、第70条之规定,法院应当确认原告出示证据的证明力。
2、过错问题
本案的发生,在“事情经过”中载明:系ZZW在吊装天车行车梁过程中,因吊车前支柱左向倒地使车身晃动,引起吊臂摆动,从而吊装物碰撞到安装工SST受伤。
SST作为本案的“义务帮工人”,对于驾驶吊车的ZZW在驾驶吊装车过程致使SST受伤的结果,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ZZW作为吊车作业人员,负有完全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未确保安全操作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没有任何事实、情节和证据,显示原告SST在在过错。
3、责任主体
本案系“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ZZW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被告ZZW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告SWX依法予以适当补偿。故对于原告SST的损害,二被告有连带赔偿的责任。
且被告SWX在事故发生后,虽表示愿意共同赔偿,但通过庭审查明,被告SWX作为本案的被帮工人,非但没有分文赔付,而且在被告ZZW赔偿给原告SST2万元赔偿款中,至今仍截流克扣约7千元。
根据庭审查明情况,无论SWX与ZZW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最终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其作为本案原告的被帮工人,于情于理,都“不地道”。
4、关于陪护费、外购药问题
在原告的住院病案及出院通知书中:载明了原告住院期间需人护理的情况出院后“仍有胸壁痛不适”、及出院医嘱中“全休一个月后来院复查”等情况,原告出院后身感不适,就近在SQT村卫生院医疗花费,被告应予承担。所产生的陪护费用,依法被告应予赔偿。
5、关于赔偿标准
被告SST虽为“农民”户籍,但因村里退耕还林,没有种植农作物,具有特种物业操作资格,受伤前八佳公司从事了多年工作,并办理了城市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人事代理等。且,原告SST是在为被告SWX建厂房过程中受伤,即使从劳动合同法中“同工同酬”的方面,若户籍标准种植农民标准赔偿亦有失公平。
在此,不得不提一下城镇化和农民工问题。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我国形成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凡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不管他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城市居民;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不管他从事何种职业)就是农民。我国法律上确认农民的唯一标准,过于简单,且有失公平正义。
所谓城镇化,就是农乡格局进一步提高综合配套设施,个体人员各司其职,提高现代进程。中国实际城镇化率已达51%,但按户籍人口计算,实际城镇化率仅35%左右;
在中国的生产线和建筑工地工作,许多的农民工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却在就业、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不到和市民同等的待遇,户籍制度的限制也让这种不平等雪上加霜。户籍划分的不合理性、农民身份的界定和其不变性,是中国出现三农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导致出现农民工问题的主要原因。
犹如诗人左*水在《鹧鸪天·农民建筑工》一词中所述:“万道砖墙砌楚辛,几多惆怅度黄昏。文人喜作明星颂,笔到民工墨似金。城镇化,主攻军,险脏不惧惧求薪。医疗社保无承保,缘是乡籍农户身。”
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和中国高层认为,在把农民工转变为一支更加稳定和有效率的劳动力过程中,户籍制度阻碍了中国经济靠消费拉动内需的增长模式。
河南省委书记卢*工在谈及“农民工”这一称谓时表示,这样的称谓本身就带有歧视色彩,呼吁社会慎用这一称谓。
“工农商学兵,本是职业的划分,为什么唯独‘农民’永远要被加上特定的标签呢?”
“农民是职业呀,哪有生出来就是工人的?哪有生出来就是商人的?结果偏偏农民生出来就是农民,刚生出来就变农民了,他还没干活儿呢,就农民了。我提了好几次,尽量不要用‘农民工’,工人就是工人,就是从农村到城市当工人就是工人。”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意见》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正在全国推广的进一步户改方案,消除城乡户籍差别是大势所趋,
广东就借鉴湖北经验,加快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开始试行消除城乡户籍差别。陕西、山东、辽宁、福建等省份,也开始着手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农村人口正在逐步享受国民待遇,这已是大势所趋。既然大家都是国民了,都是居民了,没有了等级非农业与农业之分,统一为居民,那么再次根据户口本上的户籍划分农民和非农民,不是一种以科学发展的眼光,而是闭门造车、纸上谈兵。
本案原告SST虽然是农民户籍,但在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城镇化,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来谋划发展方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小到一座城市的发展大到整个经济社会的进步,才会有不竭的动力和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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