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被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是已经出版的,否则就必须取得著作权的许可;该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播放录音制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中,出版或称发表,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公之于众的一种行为。在大多数国家,作品一经完成,不论是否出版,即享有著作权。所谓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但不包括电视节目、演唱会翻唱歌曲,否则构成侵权起诉赔偿巨额费用。
未经许可不得“直播”庭审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九、第十四条修改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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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的著作权人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将电视台的广播、电视台播放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5(一)、电视台的行为可以不经她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的规定,她的作品已发表,所以电视台的播放行为可以不经其许可。(二)因为她的作品已发表,所以此时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公开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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