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房屋产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5:53:41 428 人看过

在离婚时要举证证明房屋性质的话,效力最强的自然是看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所有权证书作为公示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大的公信力,但是这种公信力是对外的,对于内部物权关系来说,其并不能作为夫妻之间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房屋的产权,那么也可以进行认定,从而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性质是什么

房产性质,又称房产的属性,通俗的讲法就是不同的房屋通过其性质进行分类。

房屋性质有许多种,在此列举最具有代表性和最常见的几种进行分析:

a.商品房:指的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b.房改房:即已购公有住房的改变,指的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c.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d.集资房:由国有企业和用人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e.安居工程住房: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特殊的人群与家庭。

f.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与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有三个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其房屋属性更偏重于社会保障性。

g.平价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户,通过配售的形式向其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h.解困房:指的是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居民中的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i.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房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再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j.廉价住房:指政府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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