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与工程结算科目。本科目计算企业(施工承包商)的实际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2。根据施工合同,本科项目可进行“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和“合同毛利”的详细核算。
3。工程建设的主要会计处理。
(1)企业在承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并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建设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财产保险、工程保修、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在
期间(月)结束时,间接费用的分配计入相关合同成本,借记本账户(合同成本),贷记本账户(间接费用)。
(2)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科目(合同毛利)。
(3)合同履行完毕后,本账户余额与有关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账户冲抵,借记“工程结算”账户,贷记本账户。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的是尚未完工企业的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工程结算本科目是指企业(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向业主办理的累计结算金额。可对施工合同进行详细核算。
3。企业与业主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结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该科目。
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余额应与相关工程建设合同的“工程建设”科目冲抵,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建设”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完成的施工合同累计结算金额。
期末,工程建设结算账户余额与工程结算账户余额的差额为正的,表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列示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为负的,表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列示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即已结算和未结算的项目列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项目中。第二,确认建设工程内部合同的效力。1。劳动关系的缺失导致内部合同的无效。当事人之间合法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内部合同有效的前提。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将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费、考勤记录等;当事人不能提供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等,法院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内部合同因主体不具备资格,涉嫌非法分包、转包、挂靠而无效。由于内部承包商资质管理缺失,导致内部合同无效。虽然双方在内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施工企业管理内部承包商,即没有证据证明施工企业重视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因此,这部分事实不足以确认施工企业在有效的内部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内部合同实际上是非法分包、转包或者挂靠,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已通过竣工验收,因违法分包、分包或者法律禁止的从属关系,致使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无效,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承包人要求查阅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未完成工程款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建造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发包人为当事人。如果内部合同无效,内部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发包人作为被告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如果内部合同有效,内部承包商承担外部责任,可以收回属于施工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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