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三人先诉抗辩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17:21:09 427 人看过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先诉抗辩权不再是一般保证人所的专属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中国《民法典》于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先诉抗辩权行驶情形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行驶情形有:

1、只有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能由保证人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担保责任的承担时间。

先诉抗辩权其作用在于防御和阻止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否认或消除债权人的权利和担保人的责任。

二、放弃先诉抗辩权后果是什么?

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后果是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直接对保证人提出债务偿还的请求。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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