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免责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32:08 298 人看过

〔案情〕和某在接受了2个月的面点师的培训后,应聘到一家食品公司。这家公司福利待遇好,只是不给上三险。和某急于得到这份工作,于是第二天就到公司报到上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和某发现合同中特别注明:工作中如有伤亡病残,后果自负,公司概不负责。和某想这种事情自己注意也就是了,于是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2002年6月,由于工作强度大,和某操作又不够熟练,不慎被和面机压伤右手。和某认为自己的情况应当按工伤处理,于是找到了公司领导,要求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公司领导认为,和某进入公司工作时,已经签字同意工作中如有伤亡病残,后果自负,因此,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简析〕工作中如有伤亡病残,后果自负,公司概不负责是食品公司的自我免责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根据以上规定,上述自我免责条款实际上是免除了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和某作为劳动者所应享受的权利,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该条款还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免责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和某的情况属于工伤。

〔结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和某应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食品公司的自我免责条款无效。经确认后,食品公司应对该无效条款予以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因该条款无效,给和某造成了损害,作为过错一方的食品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该劳动合同只是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另外,食品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和某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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