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三处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由于许多地方存在差异,为阐述方便,我们分别称之为简易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
这三种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差异呢?
适用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其他两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款所属期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所有应纳税款;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当期发生的税款;而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税款是以前纳税期的税款。
执行对象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所执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使用的对象为两种: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采取的手段不同。由于执行对象不同,因而采取的手段也相应地不相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手段只有一种: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而另外两种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手段有两种: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程序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简单,即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后,责令纳税人缴纳,纳税人拒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程序是: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不缴纳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只要发现纳税人具有一定条件,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批准权限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批准权限,因而,只要是《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实施。另外两种则有了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限制条件。
责令缴纳期限不同。简易税收保全措施没有规定期限,从法理上分析,应为当场缴纳。一般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15日。特殊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比较复杂,需重点讨论。特殊税收保全措施之所以特殊,是因为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的收入的迹象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已有定论时,应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应纳税款入库;当尚未有定论时,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果断地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并不需要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及提供担保。当然,为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此种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期限的,应自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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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 税收保全制度具体表现为各类税收保全措施的实行以及征纳双方在税收保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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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海南在线咨询 2024-03-22税收保全措施有以下: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金融机暂停支付款项;2、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财产。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税款难以征收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通常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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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与税收强制措施有何区别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27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区别: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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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4-05-09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2、内容不同;保全措施的内容;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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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具体可采用哪些措施?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6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收保全措施,具体可采用以下两种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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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多久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0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