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他人文章的版权,然后向转载文章的网站发起索赔诉讼——这是网络王海,还是网络碰瓷?
北京某是一家版权代理公司,曾经一口气向200多家网站发起诉讼,发起过一场维权风暴。许多学术网站纷纷在首页挂出版权声明,以免招惹麻烦。
上周五,一条庭审信息出现在深圳南山法院的公开网站上:北京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状告腾讯,案由是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虽然记者采访时发现案件并未如期审理,但是这已经说明,从2007年开始就饱受争议的北京某将维权之火烧到了深圳,而且矛头直指著名门户网站腾讯网。
状告腾讯未如期开庭
上周五,记者在深圳南山区法院网站上公布的3月开庭公告上看到一条庭审信息。案件编号是(2010)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82号,案由是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是北京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则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庭时间是2010年3月5日。
饱受争议的北京某竟向腾讯发起维权诉讼?获悉这一消息后,记者立刻赶到该法院第七审判法庭,却获知该案并未如期审理。随后,记者向腾讯公司求证该案。腾讯公关部的媒体联络人员表示对该案不清楚,而且如果事情已经进入司法审理程序,为了不影响司法公正,腾讯不会对此作出回应。
某曾在各地维权
北京某是一家版权代理公司,从2007年开始就饱受争议,曾一口气向200多家网站发起诉讼,发起过一场维权风暴。
《人民日报》2007年1月5日第5版曾刊登文章《版权代理:维权,还是陷阱?》。据报道,北京某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著作权许可、转让和再许可的民营版权公司。公司首先与一些学者签订网络版权转让协议,以双方谈妥的价格获得该作者一定时期内的网络作品的版权,然后在网站上搜索签约学者的相关文章,发现被其他网站转载后,即将该网站诉至法院,告其侵权,并索赔稿费、律师费等损失。某公司对每篇文章索赔几千元不等,一些网站会同意和解,不同意和解的公司,双方就会对簿公堂。从案例看来,一般以某公司胜诉居多。
2007年,某公司曾在广州发起诉讼,广州先后有几十家网站成为被告。仅2007年,国内被某公司诉上法庭的网站已有200余家,遍布江苏、安徽、广东、河南等地。据粗略统计,其中80%是政府部门主办、主管的网站。
王海还是碰瓷?
网络王海论:
支持某公司的人说其是网络王海。他们认为,某公司的大规模维权行动,能促进网络著作权意识的增强,网站在转载时不能那么随意了。
网络王海的行为从保护版权和知识产权以及作者权益而言,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因为在这种你转载我、我转载你的游戏背后,是作者权益的损失和知识产权、版权的损失。
网络碰瓷儿论:
某公司的行为也引起不少人反对,还给其冠以网络碰瓷儿、网络撞车党等不雅称呼。记者联系上一名曾输了官司的网站负责人,他告诉记者,引发诉讼的那篇农业调研文章,是某公司在2005年向作者购买版权的,而他们网站早在2004年就转载该文。他说:我们后来才了解到,某公司购买版权的费用很低,一篇才花了几百元钱的文章,他们却要求索赔2万元,这就是在恶意诉讼,不是维权。
-
小微企业频遭工伤“碰瓷”
218人看过
-
网络销售网络视频侵权
489人看过
-
网络视频侵权进监狱
262人看过
-
网络视频侵权要坐牢吗
255人看过
-
网络分享黄色视频是否犯罪?
107人看过
-
下载网络电影视频是否犯法
246人看过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更多>
-
网络视频侵权著作权,我该怎么维护我的视频版权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7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 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
-
-
在?一次交通事故里面,对方明显是碰瓷,还录有视频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8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分为以下七种: 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
-
用网络视频轮播侵权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1用网络视频轮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