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是否基于实际出资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02:33 151 人看过

1、股东资格实质要件理论是各国公司法及相关理论的研究成果。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形式要件理论。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是指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股东资格的标准。对于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之间的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用法定资本制度的国家对法定资本的规定较为严格,而采用法定资本制度的国家对法定资本的要求较为宽松。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则。这是因为,尽管投资者已出资,但他们可能因公司未成立而不具备股东资格,也可能因转让股份而丧失股东资格。对于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韩国学者李松教授认为,股份公司股东“与其说是因为出资,不如说是因为获得资本单位的股份而成为股东”。收购股份是成为股东的前提。这也不例外。与此不同的任何其他协议均无效。显然,“入股入股”与“出资入股”有很大区别。出资可以取得股份,但出资只是取得股份的一种形式。有捐赠等其他法律事实的,当事人也可以不出资入股。第二,隐名股东的地位。隐名股东的地位问题,也是以出资额确定股东资格的问题。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未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股东,但作为实际投资者的人。因实际出资人未出现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簿等文件中,当隐名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及相关第三人发生纠纷时,名义股东或隐名股东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它对贡献和责任负责吗?确认股东资格应采用什么标准或证据?特别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名股东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出资瑕疵,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缺乏隐名投资者股东资格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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