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法律对投标人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招标投标法》32、33条以强制性规定适当干预投标人的“真实意思“,主要有: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本分为行业成本和企业成本,前者由行业标准定额决定,后者由企业管理水平决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4、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十七、开标程序如何进行?
开标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保人名称、报价和其他内容的行为。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开标开始,宣布参加开标人员名单和开标后的程序安排。
2、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密封性,确定无误后由双方在登记表上签字。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检查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4、记录开标过程,由主持人、唱标人、投标人等参与人签名,并存档备查。
5、开标结束后,将所有投标文件交由评标委员会评标。
三十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何确定?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评标并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根据《招标投标法》37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三十九、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标准与程序是什么?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保密和独立的原则下工作。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资格、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有无偏差。被界定为不合格投标或者废标后,投标人将中止参与招投标。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十、什么情形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废标?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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