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材料是立案所依据的有关事实材料。分言词材料和实物材料两类。从取得途径看,刑事立案材料主要包括被害人的揭发、控告材料,法人和公民的检举材料,犯罪人的自首材料,以及司法机关直接发现和获得的材料;民事、行政立案材料主要包括原告的起诉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立案材料的可信性直接关系着立案的准确性,因此,法律规定,对材料的真实性、具体性及其来源的可靠性必须经过审查。
侦査机关、法院对所受理的案件材料,经过审査,认为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确有犯罪事实需要立案侦查或调查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呈请领导审批的书面报告。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立案报告应包括案由,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时间、地点、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立案的法律根据和初步意见。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经本机关领导人批准,并填写立案决定书,即标志刑事案件正式成立。
一、构成遗弃罪应该走的法律程序
遗弃罪是《刑法》规定的轻微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抢劫等其他犯罪要小得多,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对其他人没有危害,所以还是调解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更妥当。比如,福利机构通过一些途径帮孩子们找到父母,只要父母接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不必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
①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②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③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二、经侦立案后怎么处理,都有哪些流程?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1、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2、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
(1)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
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2)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3)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4)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2)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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