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条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建设部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七项强制性内容
414人看过
-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241人看过
-
包头市起草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92人看过
-
城市规划的主要工作内容
143人看过
-
城乡规划法规定哪些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制
322人看过
-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148人看过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哪些强制性内容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3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一)规划区范围;(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三)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四)邮政、电信、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广播电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用地;(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六)水源地和水系;(七)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八)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九)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十)预防和减轻地震、洪水等灾害;(十一)其他。
-
武汉市规划运行条例第66条的强制性内容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1铁路、桥梁、港口、公路、机场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城市建筑物与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附表7—7)的规定;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控制方式》(附表7—8)的规定;城市道路下穿铁路时,铁路桥下净空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控制净空》(附表7—9)的规定;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
-
2021年《行政强制法》规定划拨的内容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5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规定划拨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二)划拨存款、汇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局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
-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内容是怎么样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4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的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向建设部办理撤销注册手续:(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到刑事处罚的;(三)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岗位连续2年以上;(四)因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失误造成损失,受到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申请复议
-
如何制定城市规划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3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