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增加“有价证券”。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原条例于1997年颁布。
在修改后的规定中,对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除原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财物外,还增加了“有价证券”一项。按照原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绝或者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对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新条例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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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不是有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而是最近修改了原先的条例。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机关的权限及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做出明确规定。在审计监督的范围上,条例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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