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情事变更原则的运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8:42:31 107 人看过

只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之后至履行完毕之前,才有可能发生情事变更。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前,就已发生情事变更的,则该合同是在变更后的基础上成立的,与情事变更问题无涉;如果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消灭之后,因与合同履行无关,也不会发生情事变更原则适用问题。

(四)情事变更与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情事变更成为履行合同不可克服的障碍,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必须防止当事人滥用这种请求权,寻找借口单方毁约。如果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情事变更并不必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那么双方仍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严格履行。例如预售方甲房地产公司与预购方乙学校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标的物在A市。合同有效期内,甲房地产公司另在B市兴建的一栋商品楼被水冲毁,甲房地产公司即以此作为情事变更的事由,要求解除与乙学校的预售合同。由于发生在B市的水灾与本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情事变更的发生使原合同的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这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实质性要件。情事变更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是否显失公平一般由司法机关进行评判,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由法官或仲裁员来评判。但是这种评判应当依照一般人的看法,它所体现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应有客观的尺度,简言之,即有可操作性。从实践看,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使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明显的不公平,受不利益的一方可以主张情事变更:

1、因情事变更使预售方和预购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严重失衡,一方由于另一方的受损而获取明显的利益;

2、主张情事变更一方是为了避免不当损害,同时不使对方蒙受不当损害,对方失去的,原则上只能是超出预见部分的利益;

3、继续履行合同时对合同双方均无利益。另外,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情事变更的免责条款。反之,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即使产生了某些意外事件,也不能免除预售方违约责任。对此,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其特别约定应视为当事人放弃了情事变更请求权。但是以上两种条款的约定只有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才有效。否则基于欺诈、胁迫或者违反公共利益订立的有关条款无效,当事人仍可主张情事变更。

三、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值得注意的若干问题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生情事变更的原因非常复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主观性很强,所以难以认定和掌握。笔者拟就如何准确区分情事变更与非情事变更的几种情况的关系,提出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情事变更与商品房预售市场商业风险的关系

情事变更的一个重要构成条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情事变更的发生不能预见。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商业风险,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因经营失利应当承担的正常利益损失。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中,引起商业风险的原因与引起情事变更的原因有时是相同的。如何区别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一直是争议较多的问题,能否正确区分二者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合同不能履行时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主要区别有三点:

1、二者对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的预见性上不同。情事变更适用于当事人对引起客观情况异常变动的原因不能预见,而商业风险发生则是当事人可以预见、应当预见的。风险与利润同在,风险大利润高,这是房地产市场的普遍规律之一。商品房经营者中,有些人正是预见到了商业风险,而甘冒风险,进行投机交易,希望以风险为代价获取较高的利益。然而商品房市场有赔有赚,因此,这种风险应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有内容,无需以合同条款来约定。如果风险超出了正常的范围,以至于按照一般从事商品房经营者的预见能力来判断,属于无法预见时,则市场风险的性质就转为情事变更了。

2、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在法律上对公平的评价不同。情事变更往往导致当事人利益显失公平,因此,法律上应予再调整;而商业风险虽然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双方利益不公,但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在商业习惯上是可以接受的。

3、客观情况是否发生根本性变化,这也是界定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关键。如果客观情况未发生根本变化,则属商业风险范畴,它是一种量变;如果客观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使商业风险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行困难,则属商业上的意外风险,属于情事变更,它是一种质变。

商业风险是不是都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呢?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法保护合同,坚持契约必须严守原则,当事人一律不得以商业风险为由主张情事变更。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商业风险发生,使得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不公,就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笔者认为,应对商业风险进行具体分析,正常的商业风险(或叫一般风险)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适用风险自负原则;意外商业风险(或叫异常风险)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区分两种风险的标准,就是上文提到的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三个区别,为便于掌握这些区别,可在商品房预售的法规中,或者商品房预售的司法解释中,针对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出适用情事变更几种主要市场因素的量的界限,确定一个相对的风险值。但这是个难题,深值探讨,也不宜过于具体。法院应就各个具体事件,公平裁量之,未便一概而论,以阻碍此项原则之适应性〔5〕。

最高人民法院四十七条解答第31条明确解释: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市场价格变化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在关于房屋买卖价格问题上也提出:一方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不履行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这些司法解释精神与情事变更原则是一致的,充分考虑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特点。商品房预售,可以说具有期货性质,或者说是一种远期合同,是可以反复交易(转让)的合同。从市场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是买预期,买价格预测,交易具有投机性,不是为获取商品房所有权并实际占有使用,而是为了赚取商品房不同时期的价格差,获取风险效益,许多房地产经营者也确实因此而大大获益。所以当商业风险真正降临到商品房经营者身上时,法律上当然要让其风险自负,利之所生,损之所归,这是公平合理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14: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法定代表人:仰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芦生,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红星路135号15幢302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马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同木,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天长路70号。法定代表人:丁华荣,总经理。原审被告:合肥华华丰畜禽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六路291号西郊井岗铺。法定代表人:崔建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华荣,男,汉族,1956年8
    2023-04-22
    407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由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还不是很完善,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整,各个地方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导致许多地方还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昧良心的故意损害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交易不公平,大部分的风险是由消费者承担的,最后容易出现购房者被迫接受房屋或者无处维权的地步。商品房预售的面积和价格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与实际的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有出入的情况,预售商品房从动工到竣工、验收,这期间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能会导致购房人所购置的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有所变化,由此也会导致价格的变化。同样,由于买期房交房日期较长,期间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是必然的,而开发商从交房前到交房这段期间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将房地产价格提高,这样就会导致价格方面的纠纷,或者还有其他原因导致价格或者面积产生更多纠纷,这些都是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和法律纠纷。一、
    2023-06-20
    335人看过
  • 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举证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通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1、商品房销售许可证;2、商品房买卖合同;3、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5、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三、当事人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一)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证明;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
    2023-04-29
    85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价格纠纷解决应坚持什么原则
    一、商品房预售价格纠纷解决应坚持什么原则1、商品房预售价格纠纷解决应当坚持合同效力的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商品房预售价格纠纷解决应坚持合同效力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依法成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及义务;在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如国家政策变化、开发规划变更等,双方应率先协商,如拒绝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2、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二、商品房预售价格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商品房价格主要由三大块组成确定的:一是土地成本;二是开发建造成本;三是利润、税费、销售等费用
    2023-06-12
    89人看过
  • 审理商事合同纠纷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注意些什么
    一、关于对无法预见主张的审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关键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重大变化。需要注意的是,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主要是一个日益发展、逐步演变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当事人提出“无法预见”主张的,法院应慎重审查。在确定是否可预见时,应审查三个因素。1、预见的时间。预见的时间应当是合同缔结之时。2、预见的标准。该标准应为主观标准,即以遭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准。3、风险的承担。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或者自愿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则自无运用情势变更之余地。例如,合同标的物是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或者是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通常不宜适用情势变
    2023-06-18
    264人看过
  • 合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一、合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条件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
    2023-05-06
    387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免责条款原则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有:统一解释原则;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不利于制定者原则;限制解释原则;非定式条款优先的原则。在销售商与购房者订立于定式预售合同,而后又别协商订立了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如其中的免责条款发生冲突,应以补充协议为据。这是因为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协商议定的条款并不加以过多干涉。但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及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制定免责条款的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且提请注意应达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对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果制订免责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那么,怎样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请注意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2023-08-05
    154人看过
  • 预售商品房转让中的法律问题,避免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
    预售商品房转让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转让人必须要有登记备案和转让合同的商品房才能够进行转让。避免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的方法有双方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已经付完预售商品房的总价款等等。一、预售商品房转让中的法律问题预售商品房转让中的法律问题如下: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等等。二、如何避免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避免预售商品房转让纠纷的方法有:1.预售商品房尚未付清房款的购房者应该先征得开发商同意方能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2.已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购房者可以与新购房者订立转让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3.转让合同双方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前往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
    2023-07-22
    406人看过
  • 怎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预购人?1、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2、继承或遗赠;3、离婚;4、夫妻之间更名;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后,房管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当事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1、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原件);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原件);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2、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2023-04-22
    90人看过
  • 产生预售商品房纠纷原因有哪些
    发生预售商品房纠纷、产生诉讼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由于目前我国房地产立法集分散性、地方性、单一性、冲突性、落后性为一体,全国范围内没有完善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民法典方面的规定不完善,各地有关的条例非常简单而且大多相互矛盾,加之行政管理职能薄弱,导致司法实践中商品房预售纠纷大量发生。随着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解决和预防上述纠纷需要动用较多的民法典理论知识,而我国尚无完备的民法典,现行法律只侧重于从合同及管理的角度集中规范预售商品房交易关系。学术界对商品房预售制度中的物权问题探讨也很少,导致在实务中处理纠纷时存在着很大争议。同时还存在着市场因素和买房人主观原因对买房人法律地位的制约。其次,我国房地产市场是在市场机制不成熟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受供求关系不正常、资本市场不完善等因素影响,商品房预售不仅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融资手段,也成为目前房地产市场最常见的流
    2023-05-08
    184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如何确定
    【事件经过】2003年11月23日,原告钱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买受人)向被告(出卖人)购买其开发的某楼9号商铺一套,房屋属于框架结构,层高为首层3.6米、二层为3.0米,建筑面积85.0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2.80米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29平方米。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售价为3038元,房屋总价款为258503元。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在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方面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被告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选择退房,被告则应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付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
    2023-06-14
    280人看过
  • 预售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的认定
    房地产价值巨大,不应轻易解除合同,使购房者能够转嫁市场风险。同时合同解除后,亦可能使经合法登记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按揭银行的利益遭受损失。考虑到其标的物价值大,影响大,涉及当事人复杂,各方利益重叠,标的物又成抵押标的,对于涉及按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轻易解除。但也有人认为,应参照香港法律,存在按揭合同的购房合同不经银行同意不得解除,这在外资银行中是一种普遍看法。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英美法中,按揭是转让所有权的担保,在未清偿完债务前,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不动产权益都属银行,发生诉讼时银行是以房地产所有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未经银行同意当然不能解除合同,使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我国的按揭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开发商享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在预售登记后购房人享有房屋的期待所有权,这两种权利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同为按揭合同中的抵押标的物,开发商、购房人同意将该标的物抵押给按揭银行,同意按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共同作
    2023-03-20
    99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变更合同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一、备案合同变更条件:预购房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1、姓名录入错误;2、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3、增加共有权人;4、更改付款方式;5、变更抵押金额(限2个月内);6、直系亲属间的变更(有证明材料);7、贷款不能通过审批(限2个月内);8、其它原因(含退房)。二、审批流程:(一)提交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3、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变更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申请直系亲属增名的,提交亲属证明);4、当事人身份证明;5、申请人因贷款不能通过审批的。(银行出具证明;因不良记录不能办理贷款的,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2个月)。(二)审批流程:开发企业网上申请→交易中心窗口人员受理→交易中心初审→主管局长复审→局长审批(三)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办结。三、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所需材料(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由质
    2023-02-20
    341人看过
  • 如何处理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的纠纷
    一、商品房按揭纠纷中涉及的合同关系在通常的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存在着四个合同,即、按揭贷款合同,通过购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抵押、回购的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抵押和保证担保合同。审理商品房按揭纠纷案件,必须首先明确这些合同及其体现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认为,按揭合同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随主合同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一)按揭合同不应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首先,合同目的相对独立。按揭合同的目的是借贷资金,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房屋,两合同追求的目的并不具有依附性,是各自独立的。其次,两者所生之的范围不具有依附性。从合同所生之债务以主合同所生之债务为发生依据和限额,而按揭合同所生的债务可单独产生,双方是相对独立的。第三,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按揭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只会影响到按揭合同的抵押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并不实质影响到资金借贷关系
    2022-08-16
    331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预售价款是否为合同原则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
    •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26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 怎样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01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房产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开发商和购房者)一方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就会引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例如:购房者不按时支付房产费用;开发商不按时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等。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28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 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计划售房。
    • 预售商品房的合同中含义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2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