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法律行为的特别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6:06:00 369 人看过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等等。

如何区别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

1、从法律效力来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从撤销条件角度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从法律撤销方面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而无效法律行为不可撤销其行为。

4、从行使时间限制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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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9日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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