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目前,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实现了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据此,公安机关对本市房屋拆迁地区的户口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新核发拆迁许可证基地内的本市常住户口不再进行“冻结”。因此,“同住人”的常住户口应当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前取得的。
其次,“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对于“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的前一年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可以理解为曾经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对于该条中的“特殊情况除外”,有关管理部门对此未加以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纠纷。一般来说,因居住条件困难在外租房,因方便就学、就业而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居住等情形因当属于特殊情况。
最后,“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条所指的“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至于“居住困难”的认定,可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为参照标准。
在此需提醒市民的是,拆迁过程中对“同住人”的界定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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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公有居住房屋拆迁中同住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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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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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怎样认定同住人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51、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应当认定为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产权人给予拆迁补偿,由产权人对同住人予以补偿或安置。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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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如何申请公有住房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29公共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如下: 1、同住人在公共住房中有常住户口; 2、除特殊情况外,同住人在公共住房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3、本市同住人无其他住房,或属于居住困难的人,虽有其他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