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哪个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属于行政民事机关,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负责解决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通常在区(县)社会人力资源保障局的临时组成下运作,由三到五人组成,仲裁员由相关机关指定和选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包括聘任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监督仲裁活动等职责。其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仲裁的受理管辖
劳动仲裁的受理管辖遵循一定的地域性原则。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通常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
三、劳动争议的申请与答辩
1.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
2.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的信息、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3.如果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受理,会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5.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即使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也不会影响案件的仲裁进程。
6.在劳动争议的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应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接受仲裁庭的调解和裁决。
7.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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