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式有奖销售存在的弊端及立法完善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20:12:54 423 人看过

附赠式有奖销售就是依附于或者随附于销售行为的赠与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消费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免费样品、随物赠送、加量不加价、回邮赠送等。它是经营者为了有效地刺激消费者完成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市场营销手段。这种手段在各大传统节日被广泛采用,刚刚过去的春节就是个明显的见证。但随着应用范围的更加广泛化,赠品价值不断攀升,这种销售方式虽然给消费者、经营者以及国家都带来了一定的利益,社会资金能在一定的空间、一定的时间流动起来,对于当前的金融危机似乎也有些缓解。但有些附赠式有奖销售却背离了其应有的轨道,其弊端决不容乐观。本文作者试图对其存在的弊端及立法完善作以下探讨,以求其发挥更好的社会效应。一、附赠式有奖销售存在的弊端(一)在发起者方面存在的弊端:损害了自身的利益第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助长了经营者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风气,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在实践中,由于有很多经营者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中谋取了可观的利益,因而其他经营者纷纷仿效。这样,有些经营者就不再把心思放在革新技术、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等问题上,而把精力放在了如何通过有奖销售谋取利益的短期投机行为上。因而难以看到市场需求或市场营销的变化,导致“营销近视症”;第二,若没有把握好时机、频率和幅度,附赠行为将对经营者形象与品牌形象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过高频率的附赠行为而产生“便宜没好货”的心理,致使产品大量积压而卖不出去。这种情况助长了企业界投机取巧的风气,更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二)在消费者方面存在的弊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一,附赠行为难免会使经营者忽略商品质量,有时甚至鱼目混珠,消费者买到的商品质量远远低于它的价格。而且,商品的售后服务质量也可能因为经营者利润的下降而得不到保证。第二,附赠行为轻易引起没有附赠活动就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不满,同时冲击层次化市场。尤其是商场中一些中高档的名牌产品,更是不能随意以附赠作为竞争手段。国美电器就已经公布将永远不再开展销售返券的活动,并将此种行为定性为“套牢消费者的陷阱”。第三,附赠行为往往是消费者不需要的搭售行为。以“满就送”活动为例,当消费满三百元就可以获赠高达一百五十元甚至以上的购物券时,该附赠行为实质上就不是一种赠与行为,而是一种买卖行为。经营者不是从自己营业所得的利润中返还一部分给消费者,而是将赠品的费用摊入一般商品的成本之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言以蔽之,“羊毛出在羊身上”,经营者通过会计处理的方法已经静静地把赠品的价值转移到了主商品之中,最后还是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因此,消费者所获得的购物券并不是由商场赠与的,而是由消费者自己所购买的。小额的赠品还可能是商家为了促销而赠与消费者所搞的噱头,高额的赠品就绝不会是商家某天的突发好心了。从这个角度来说,高额的附赠行为实际与搭售存在着相同之处。消费者在购买主产品时实际也购买了受赠的产品,虽然商家并没有强制性地搭售受赠商品,但是由于高额的购物券的诱惑,使得绝大多数的消费者都会不自觉地购买一些并不完全需要的商品,或者是假如没有附赠行为就绝对不会购买的商品,因此该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搭售,事实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在同行业方面的弊端: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一项有奖销售活动不仅在经营者与购买者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在经营者与其他同业竞争者之间也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来看,每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都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12: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奖销售相关文章
  • 外资并购的法律框架及其完善探讨
    (一)确立外国投资者的界定标准外资并购的主体是外国投资者,那么如何界定外国投资者呢?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属于外国投资者,这是采用设立地标准,即以公司、企业登记设立地和个人国籍所在地作为界定外国投资者的标准。而外经贸部制订的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的相关规定中却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仍然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这实际上就是采用资本来源地标准来界定外国投资者。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一直混合采用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建议我国在将来的外资并购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的界定标准,笔者认为应当以资本来源地标准作为界定外国投资者的标准。(二)加强和完善国家控制外资制度中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审批制度。一方面,国家通过立法,从宏观的角度对外资的市场准入进行规定,具体调整个行业或地区的外资准入;另一方面,对每一个具体的项目,国家通过
    2023-06-06
    57人看过
  • 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弊端及其法律
    我国的个体税收主要是指针对个体工商业户以及一些小型业户所征收的税,对它们在实际征管中主要是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办法。所谓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业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额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在实际的征管过程中,它对于加强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了许多弊端,需要采取一些法律措施使其更加完善,从而使个体税收的征管能适应法制化的进程,健康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所以在我国个体税收征收活动是由税务机关和负有法定职责的扣缴义务人来完成的。个体税收的管理是由税务机关来进行的。由于个体税收零散,且基本上都是
    2023-05-05
    191人看过
  • 附赠式有奖销售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的任何竞争行为。制定反不正当竞争特别法的大多数国家在其一般条款中采纳了相同或者近似的界定,运用诸如诚实交易惯例(如比利时、卢森堡)、诚实信用(如西班牙、瑞士)和善良道德或者善良风俗(德国、希腊、波兰)之类的术语。在没有特别立法的国家,法院采取诸如诚实原则和公平交易或者市场道德之类的术语界定不正当竞争(如美国)。[2](P75)可见,各国基本都是将违反诚实惯例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虽然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在概念中直接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道德基准,但是该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由此不难得出,我国法律
    2023-04-24
    207人看过
  • 期房销售弊端多
    现在你如果能组织一批人团购的话,小高层4100-4200元/平方米,多层4000元/平方米;过一段时间土地证办下来了,就肯定不是这个价了。济南新修的旅游路畔名曰山水庭院楼盘的售楼员,这两天一直向记者推荐他的楼盘。有个熟人要买房,记者看到这个楼盘位置不错,就和他们进行了联系,但对方说,土地证还得一两周才办下来,省内某单位已团购其5座楼。但根据我国房屋预售制度规定,没有土地证就卖房是明显的违规行为。期房销售对消费者而言存在巨大风险。钱先拿到手,开发商在楼盘质量、小区的规划上面能否用心就是一个问号。而一旦建成后的住宅、小区和开发商最初许诺的不一样,就容易发生纠纷。每到3·15,房地产质量投诉都成为焦点问题,这其中跟期房销售模式有很大关系。期房销售也存在金融安全隐患。中国建设银行山东分行提供的情况表明,当前山东市场上,无论是个人购房还是开发商,自有资金只占30%左右,来自银行的资金大约占到了70%
    2023-06-10
    483人看过
  • 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从商场“满就送”活动谈起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经营者重要的促销手段,但是如果不加以控制,就可能会演变成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而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应当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进行规制,对赠品额度和方式作出严格的限制。[关键词]:附赠式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随着我国买方市场的逐渐成熟,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附赠式有奖销售已经成为经营者的重要的促销手段,在商业实践中屡见不鲜。各大百货商场的“满就送”活动就是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周末满三百送一百二;圣诞满三百送一百五;店庆满三百送一百八……面对激烈的竞争,商场似乎是没有后路可退,非送不可;消费者则是从中摸出门道,等待商场“满就送”时再去购买,于是只要商场有“满就送”活动,就往往是人潮涌动。这对商业的繁荣也许是件好事,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对其放任自流的结果则可能会与繁荣商业的目标南辕北辙
    2023-06-12
    213人看过
  • 协议收购方式存在哪些弊端
    目前上市公司收购一般采取的协议收购方式,存在着许多弊端和不足,其严重性正日益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1.上市公司股份协议收购中行政色彩浓厚,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保住局部利益,违背市场规律,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案的形成都是拉郎配的结果。这样,既没有使得包袱企业能够脱胎换骨,反而拖累了优势企业。2.非等价交易现象严重存在,一时间欺诈性重组行为比比皆是。3.由于收购协议通常是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管理层私下形成的,缺乏外部监督,透明度很差,所以其中的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行很容易侵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某些庄家或主力机构利用上市公司的重组题材,进行内幕交易和黑箱作业,借机疯狂炒作,造成股价大幅波动,不利于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持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运行秩序。5.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显得较为滞后。上市公司有关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运作的透明度不高,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2023-04-23
    322人看过
  • 传统考核模式存在诸多弊端
    只要你和领导、同事搞好关系,一般的年度考核基本都能过关!张羽是湖南省浏阳市某政府部门公务员,和各方处理好关系是他多年来总结出来的经验。据记者了解,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把考核作为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的依据,同时也用这种方式为人事决策科学化提供指导。199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这种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把这一工作纳入到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以前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进行,普通群众无权参与、监督,公务员自己关起门来进行内部考核,考核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人不敢恭维,从而使这种考核走进图形式、摆架子、走过场的怪圈,影响了考核的公正和实际效果,张羽对记者说。根据中国国情,被处分的公务员大都是因为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比较大的问题,或者工作中出现比较大的渎职或不称职现象。事实也证明
    2023-06-06
    386人看过
  • 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法律风险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经营者违反该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文将对本规定进行详细解释:一、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概念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经营者采用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是否中奖的促销行为,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限额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凡以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给予购买者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超过5000元的,也应按上述规定予以查处。三、禁止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2023-04-24
    52人看过
  • 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在立法上应做到]确定和完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应加以修改和完善:1将剥夺政治权利改称为剥夺一定权利2确定剥夺一定权利的内容3对职务犯罪应增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4建立剥夺一定权力执行的的监督考察制度5建立剥夺一定权利刑的复权制度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立法完善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的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在不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条件下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一种严厉的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虽然自由刑、生命刑也可以具有这个特点,但剥夺政治权利同它们相比,这种政治上的否定评价要来得更为直接一些。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其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其附加适用时,则是作
    2023-06-11
    159人看过
  • 搭售以及有奖销售
    什么是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经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指的是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上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销售的原则,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影响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的经营活动,还会导致使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结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这种行为在技术转让中十分明显,如技术补充或供应限制,即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只能购买其提供的技术或供应的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而不允许从其他来源取得相应的补充和供应,再如技术使用限制,即转让方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该技术或者要求受让方对该技术的改进知识和经验必须转让给输出方。什么是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购买商品能够得奖为招引,推销商品,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通过有奖的名义,在得奖者和不得
    2023-06-07
    222人看过
  • 关于修订和完善会计法的探讨
    会计法从1985年5月实施以来,在1993年12月、1999年10月又进行了两次修订完善,应该说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会计法中,部分条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随之暴露出来,对其修订与完善也就成为当务之急。1修订与完善会计法的现实背景就会计制度本身而言,我认为会计制度应该是一个多重的、多层次的社会博弈的结果。理想的会计制度要能充分兼顾各方利益,成为博弈双方自愿执行的具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任何人若想通过违反制度来得到好处,都将得不偿失。而我国会计制度的制定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缺乏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而且,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交易和事项层出不穷,新旧经济的转型和新旧会计制度的交替,客观上为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的法律法规
    2023-04-24
    454人看过
  • 应付工资存在的弊端有哪些
    (一)虚报员工人数,虚增应付工资,转移应付工资。主要表现为:有的单位虚增调入员工,扩大应付工资;有的单位则不删除调出员工姓名,增加应付工资;有的单位故意不删除死亡职工,虚增应付工资;甚至有的单位干脆虚列员工姓名,无中生有,扩大应付工资。并将其金额转入“小金库”。(二)冒领工资、贪污占用。主要表现为:有的会计人员利用单位临时工的流动性特点,捏造临时工用工人数、多报加班天数、夜班费,串通舞弊扩大工资,然后冒领工资,侵占工资款项,贪污占用。(三)工资计算不准确,扩大工资总额。主要表现为:有的不该列入应付工资总额的独生子女补贴,职工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职工离退休支出、劳动保护费、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列支于工资总额,扩大工资总额;有的虽然工资总额项目内容正确,却在工资加计总数时混水摸鱼,扩大工资总额。(四)借鸡生蛋,损公肥私。主要表现为:有的会计人员将代扣款项瞒天
    2023-06-13
    496人看过
  •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市场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证券法》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经验严重缺乏的背景下出台的,作为第一部《证券法》,它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因此,一方面对这一法规须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还须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些实施细则,作为该法的补充。一、上市资格方面1.关于资金投向问题。目前企业在经过批准上市后,获得大量资金,在绝大部分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情况下,因决策不科学,导致重复生产、重复建设的现象十分严重。此外,还有企业募集了巨额资金后,根本投不出去,只好将资金存在银行睡大觉,造成资金的积压和浪费。因此,在《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中,应加上严格审核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材料,特别是资金投向的条款。企业通过发行募集到资金后,应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道路,并在实施细则中强调发展高科技方面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以增强企业的后劲。2.
    2023-04-24
    372人看过
  •  连锁销售与传销的区分及探讨
    传销是一种非法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没有实际产品,其发展是通过人员上线、下线和金字塔式结构实现的。这种模式对人权和自由都存在着限制。而连锁销售有合法经营的手续,是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是以获得营业收入和利润以及加盟费等方式获利。传销是一种非法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没有实际产品,其发展是通过人员上线、下线和金字塔式结构实现的。这种模式对人权和自由都存在着限制。连锁销售有合法经营的手续。是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是以获得营业收入和利润以及加盟费等方式获利。 传销与连锁销售的区别传销与连锁销售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传销是一种非法的、多层次的、拉人头式的销售模式,其参与者通常被要求缴纳一定的会费或购买商品后,通过推荐或直接发展下线来获取利润,属于一种变相的“庞氏骗局”;而连锁销售则是一种合法的商业模式,其参与者直接销售商品,通过销售佣金或销售分成等方式获取利润,具有较高的
    2023-08-25
    297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在竞争法律规范中被称为不当奖售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有奖销售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依附于或者随附于... 更多>

    #有奖销售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附赠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什么意思?如何进行处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8
      附赠式有奖销售就是依附于或者随附于销售行为的赠与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消费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免费样品、随物赠送、加量不加价、回邮赠送等。它是经营者为了有效地刺激消费者完成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市场营销手段。 经营者对购买指定商品或者达到一定金额的所有购买者予以奖励,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
    • 反不正当竞争法附赠式有奖销售合理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5
      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
    • 协议收购方式存在的弊端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1-05
      目前上市公司收购一般采取的协议收购方式,存在着许多弊端和不足,其严重性正日益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股份协议收购中行政色彩浓厚,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保住局部利益,违背市场规律,导致很多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案的形成都是“拉郎配”的结果。这样,既没有使得包袱企业能够脱胎换骨,反而拖累了优势企业。 2.非等价交易现象严重存在,一时间欺诈性重组行为比比皆是。 3.由于收购协议通常是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管
    • 对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完善完善的主要措施及完善措施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0
      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管理理念有待更新。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作为国际上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入我国税收管理实践的时间还不长,税务人员对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的学习和认识还有一个过程,税收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模式中,风险管理还没有普遍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去,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纳税人忽视税法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税收征管程序有待规范。现行税收征管程序是根据原
    • 有奖销售合法吗,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1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一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本法的第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1、欺骗性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欺骗性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有奖销售。“谎称有奖”就是包括根本没有奖说成有奖等。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首先了解什么是“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