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实施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城市的基本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凡政府批准出让的土地,根据不同的地段和建设项目,一律按如下标准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旧城区范围每亩增收五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十万元。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的每亩增收二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五万元。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一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二万元。
(四)、出让给工业的用地(指工厂厂房、厂区内的仓库、职工食堂,不包括生活区、职工住宅用地),维持原出让价格每亩三万元不变,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在海口市辖区内所有党、政、军、警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申请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律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转让费,并在此基础上,按如下标准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一)、旧城区范围内,每亩增收六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十二万元。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三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七万元。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内,每亩增收二万元;其中主要道路临街面的,每亩增收四万元。
以前所转让的土地,在征地时没有缴纳市政设施费的,应再补交每亩一万元市政设施费。
三、海口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海甸岛房地产开发公司,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秀英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按现有的征地范围,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时,每亩增收城市建设增容费一万元。
四、土地的分类及主要道路的划定。
(一)、旧城区范围及主要道路:
龙昆路以东、美舍河以西、长堤大道以南、飞机场以北为旧城区范围。
长堤大道、滨海大道、龙华路、大同路、解放路、博爱路、中山路、文明路、新华路、和平路、得胜沙路、海秀路、海府路、义龙路、龙舌坡路为主要道路。
(二)、二类地区(段)范围及主要道路:
工业大道以北、海榆中线、海港路以东,南渡江以西、海甸岛(旧城区范围除外)属二类地区(段)。
工业大道、疏港大道、白龙路、先烈路、金盘路、南航路、滨海大道(从龙昆北路起向西全线)和规划四十米以上的道路及市政府自筹资金、集资、贷款修建的道路为主要道路。
(三)、三类地区(段)范围及主要道路:
在海口市辖区内,除去旧城区和二类地区则为三类地区。
主要道路指规划道路红线在四十米以上及其它由市政府自筹资金、集资、贷款修建的道路。
五、建设工程报建
(一)、海口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统一到市规划和城建部门报建。凡未经规划、城建部门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和工程施工通知书的工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二)、所有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包括各开发区的在建工程),均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报建费,除国务院规定减免的工程外,其它工程一律不予减免。
六、所有城市建设增容费、报建费,均由市国土规划管理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工程报建时统一收取,上交市财政,作为专项基金管理,集中用于城市基本建设。
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能列支。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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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14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具体指的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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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否转让土地使用权上市入股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61、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出资。 2、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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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哪级人民政府批准地属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4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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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9转让和出让无效,没有土地使用权,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土地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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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开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效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3-12-101990年开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效的。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