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8 16:31:33 261 人看过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公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报批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已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二)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

(三)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6%补偿标准执行。

四、市辖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区域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呼兰区、阿城区和县(市)区域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所在地区、县(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实行单列,补偿标准按照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确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操作主体、程序按照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用的测算、解缴、安排、使用和监管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用标准,随着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由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并直接列入征地补偿成本。

六、征收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监察工作,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顺利实施。

八、2009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09]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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