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公证处要对立遗嘱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应查明以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9:01:44 346 人看过

(一)遗嘱人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是什么关系;

(三)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还是夫妻共有的,或是与其他人共的财产;

(五)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是否出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胁、强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心愿而对财产所作出的处分决定。

最后还要注意的是,公证员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可出具遗嘱公证书。

公证处应当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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