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新政令56号,以下简称《就业规定》)自1995年发布以来,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成绩,各项基础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做好在全区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配套推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就业规定》。坚持“积极、稳妥、健康、有序”的方针和“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循序推进”的原则,分步在城镇和农牧区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及时解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采取切实措施,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动员工作做好,确保社会各界理解、支持、配合这项工作。
三、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步骤
(一)1998年地、州、市、县制定贯彻《就业规定》的实施方案或办法,完成残疾人就业状况普查登记;地、州、市及70%的县(市)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全区50%以上的县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培训残疾人3000名,安排1500名残疾人就业。
(二)1999年,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制度;完成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建;全区县、市城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培训残疾人10000名,安排2500名残疾人就业;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总结经验。
(三)2000年,全区完成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培训残疾人10000名,安排3500名残疾人就业。
(四)2001年,建立完善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运行机制,培训残疾人7000名,安排4500名残疾人就业;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
四、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各级残联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实施步骤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已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选配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组织保证。
五、自治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就业规定》按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应积极承担助残义务。
六、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加强保障金收缴管理。保障金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等。
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凭县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和减免。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各县(市、区)要将收缴保障金的10%和15%按时足额上交自治区和地、州、市。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收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关键。各地应采取普通职业培训机构与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紧密结合的办法,大力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中、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满足劳动力市场和残疾人就业的需要,使城镇、农村可以就业的残疾人基本得到职业培训。各类各级普通培训机构都要积极招收适合残疾人参加培训的残疾学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生活困难的残疾学员,酌情减免学费,减免部分由残疾学员户口所在地县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补齐。劳动部门所属的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培训纳入工作计划。要切实做好在岗残疾人及职工中有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子女的培训工作,并为他们在进修或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要切实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调查摸底、规划安排和组织协调工作。新疆残疾人职业中专学校要实行职业培训与学历教育结合、以培训为主的办学方针,依据劳动力市场和残疾人就业的需要,设置好专业,成为残疾人职业培训的重要基地。
八、石油、地质、交通、邮电、民航、电力、水利、林业、气象、金融等部门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驻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实施方案执行。铁路系统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自治区残联直接组织管理。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单位要自觉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保障金的规定。就业残疾人要遵纪守法,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劳动技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各级政府要对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就业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执法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违反有关法规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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