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合同性质不同。顾名思义,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2.合同的生效时间点不同。有偿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并生效;而无偿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双方的合意仅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合同生效需要交付保管物才能实现。3.保管人须尽的注意义务不同。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标的毁损灭失时才负违约责任;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一般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就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义务
(一)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四)附随义务。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二、小区内丢失物品物业该不该赔
是否赔偿以合同为准。如果业主和物业间签订有相关合同,比如保管合同,那么业主在小区里丢失东西,物业是应该赔偿的。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对于无偿的保管合同,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物业公司在保管过程有无“重大过失”,如保管制度是否有重大漏洞、车辆放行是否有重大疏忽、管理人员是否有严重失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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