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4:42:32 70 人看过

1、财产损失要申报:

(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减免优惠要备案: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3、年度亏损要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网上申报要准确:

(1)目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办理完年度企业所得税手续后,发现有误的,在5月31日前,仍可在网上对已申报的数据进行修改。

(2)且在企业无明显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漏缴少缴税,只补缴税款即可,而不必面临有刑事追责。

汇算清缴中记得注意以下问题

笔者认为,企业在对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仅要注意调整因新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同而形成的差异,处理好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的衔接与过渡,把握准新税法规定的新内容等,还不能忽视下面几个问题。

1、不是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必须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这就是说,2009年1月1日~5月31日期间,只是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仍存续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而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例如,某企业因故在2008年12月20日终止了其经营活动,那么该企业应当自2008年12月20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不要以为新税法实施以前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所有文件都已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4、汇算清缴时未纳税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部分,执行2008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汇算清缴时应缴应退的税款,必须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因此,新税法对汇算清缴时应缴应退税款规定的处理时限,企业一定要记准。否则,企业很容易引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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