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哪些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08:11:06 130 人看过

行政处罚的证据有以下这些:(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种类在我们国家是怎样规定的

(一)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二)物证

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

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

1、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五)当事人的陈述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比如说监测报告。鉴定结论类证据有如下要求: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产地的现场进行拍照,并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结果作出的记录。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应当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作的,其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在这里,我们所说的行政处罚的证据,指的是跟案件有关的一切的材料证据,其次就是行政处罚的证据的类型,跟我们国家民事证据以及相应的刑事证据的种类都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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