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1、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
(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二、船舶优先权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包括以下内容: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三、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按以下顺序规则进行受偿:
1、原则上按照《海商法》二十二条列举顺序受偿。
2、第四项海难救助费用后于前三项产生的,应当先于前三项受偿。
3、《海商法》二十二条列举的除第四项海难救助费用以外,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4、第四项海难救助费用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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