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招标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08:11:55 144 人看过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但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那就是说承包的方式要以“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的方式。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确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无论什么国家、什么社会制度都存在国家土地所有权,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在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的实质是不一样的。奴隶制国家代表奴隶主的利益,封建制国家代表封建主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代表资本家的利益,它们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维护着奴隶主、封建主和资本家对奴隶、农民和工人的剥削。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国家所有即为全民所有,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主体,便使全体人民成为土地的真正主人。

2.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广泛。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的山岭、荒地、滩涂,国有森森、草地、水面所占用的土地等。

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的强制性。国有土地都是国家作为主体国家,以其对外的独立自主权和对内的最高权,用强制的方式取得的,这些方式包括国有化、没收、征用等。

4.在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国境内的一切未被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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