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赔偿主要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是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获益等,无法举证证明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行使惩罚性赔偿一般要求侵权恶意,侵权恶意往往会对专利权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是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精神损害为前提。
一、《民法典》对于侵害赔偿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国家赔偿法的原则包括哪些?
1、惩罚性原则。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主体应具有惩罚性。侵权主体除向受害人补足其实际损失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额外的费用实际上已超出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带有惩罚的性质。
2、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支付赔偿费用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
3、慰抚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全充分的弥补。
三、精神损害的计算方式
我国法律确立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制度,允许当事人就二者择一提出请求。这一制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受害人选择了对其最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而能够获得较为充分的补救。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仅允许受害人二者择一的制度,将不能完全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这主要是由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及举证责任承担不同所致。从赔偿范围来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非财产损失,而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从举证责任来看,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而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受害人通常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以侵权为诉由更有利于受害人,但受害人无法证明或难以证明加害人有过错,那么该项请求权行使受阻,受害人只有退而求其次,以违约责任为诉由获得不完全赔偿。若对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肯定,则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
有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计算,这确实是个实际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解决精神损害的计算问题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上下限;可以采取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家庭状况、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并不是一个无法克服的困难,计算上的困难也不能成为拒绝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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