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云南省建筑业百强企业评选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3:17 459 人看过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企业:

我省建筑业经过多年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并具有极大增长潜力的支柱产业,2005年总产值已突破500亿元。建筑业的发展在推动全省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增长,提高城乡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吸纳富余劳动力,加速城市化进程和增加地区财政收入等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带动、辐射作用。为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企业,省建设厅决定从2005年度开始,每年在全省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开展“云南省建筑业百强企业”评选活动。评定为百强的企业,由省建设厅颁发证书。具体实施按照《云南省建筑业百强企业评选暂行办法》进行评选。

云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建筑业百强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建筑业发展,逐步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培育一批具有竞争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带动一大批中小型专业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素质,云南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具有独立法人和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开展“云南省建筑业百强企业”评选活动,为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建筑业百强企业”是全省建筑业企业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名额分配如下:施工总承包企业60名,专业承包企业30名,监理企业10名。评定为百强的100名建筑业企业,由省建设厅颁发“云南省年度建筑业百强企业”证书及奖牌。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三条云南省建设厅负责组织云南省建筑业百强企业评审工作,具体评审组织工作由建筑管理处负责,下设评选委员会和评选监事会。

第四条评选委员会在每年度评审时组建,由建筑管理部门和入选企业代表组成,推荐产生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评选委员会负责云南省建筑业百强企业的评选工作。评审工作完成,评选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五条评选监事会在每年度评审时组建,监事会由建筑管理部门和备选企业代表组成,推荐产生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监事会负责云南省建筑业百强企业评选过程的监督工作,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评审工作完成,监事会自行解散。

第六条评选委员会和评选监事会代表共同组成若干工作核查组对入选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核查。

第三章综合实力指数值

第七条参评企业基本条件: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企业的凝聚力强,有较高信誉,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安全文明施工,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

第八条综合实力指数值由年度实收工程款指数值、年度合同额指数值、年度上缴税收额指数值、年度完成产值、安全质量基本分值等组成。综合实力指数值由高向低排序,建筑业百强企业排名由综合实力指数值排序决定。

(一)实收工程款是指企业在参选年度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收的工程价款总额。

年度实收工程款指数值=年度实收工程款(万元)×50%

(二)年度合同额是指企业在参选年度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总额。

年度合同额指数值=年度合同额(万元)×30%

(三)年度上缴税收额是指企业在参选年度内(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上缴的税收总额。

年度上缴税收额指数值=年度上缴税收额(万元)×10%

(四)年度完成产值是指企业在参选年度未(即12月份)对应项目合同额、财务报表累计完成的工程价款的总额。

年度完成产值指数值=年度完成产值(万元)×10%

(五)安全质量基本分值满分为100分。

1、施工企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一次扣10分;发生安全事故,死亡一人扣30分;发生安全事故,死亡二人扣60分,直至本项扣为零分。累计发生三人(含三人)以上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三人(含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企业不得参加评选。

2、监理企业因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一次扣10分;如监理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的项目死亡一人的扣30分;监理的项目死亡二人的扣60分,直至本项扣分为零分。如监理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监理的项目一次发生三人(含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监理企业不得参加评选。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省建设厅根据全省建筑业企业年度统计报表,在建筑业管理信息网(http://www.ynjst-jgc.com)上公布100家入选企业和25家备选企业(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10名、专业承包企业10名、监理企业5名)名单。

第十条工作核查组按照第八条综合实力指数值,对100家入选企业逐个进行核查,确认企业上报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评选委员会和监事会根据核查确认的各项指标,对入选企业按综合实力指数值考核评分,确定企业排序。

第十二条评选委员会和监事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弄虚作假、上报的各项指标严重不实的,有权淘汰入选企业,并从备选企业中依次评审。

第十三条经评选委员会和监事会评选出的云南省建筑业百强企业名单,报省建设厅审定。

第五章认定公布

第十四条省建设厅对云南省建筑业百强企业评选委员会和监事会上报的100家企业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经公示后,省建设厅公布云南省建筑业百强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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