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以下情形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交通事故鉴定:
1、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
2、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
3、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
4、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违章情况);
5、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
6、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
7、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8、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
9、该事故确实存在吗(是否伪造事故);
10、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自杀事故、他杀事故);
11、驾驶人是谁;
12、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使用不当、维护不当、缺陷车);
13、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
14、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
15、交通信号灯状态;
16、乘车人所受的冲击;
17、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
18、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19、碰撞的顺序(台球式追尾或堆积式追尾);
20、证言的真伪;
21、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
22、引发事故的诱因。
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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