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
下列案件应当制作电子卷宗:
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申请强制医疗、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
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
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
审查起诉案件退查后补充形成的卷宗材料,应当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电子卷宗区。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条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扩大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侦查机关送达的执行回执等材料后,应当参照电子卷宗的制作要求,扫描、摄制并上传到相应案件文书卷宗区。
电子卷宗的生成方式:
1、对纸质原始卷宗进行扫描、摄制;
2、上传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3、其他可以生成符合要求的电子卷宗的方式。
制作电子卷宗依法追究刑责的情形
1、不依照规定制作电子卷宗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卷宗损毁、灭失的;
3、违反规定查阅、复制、导出、存储、使用电子卷宗的;
4、将存储电子卷宗的系统、设备与互联网连接的;
5、丢失电子卷宗设施、设备的;泄-露在制作、使用过程中了解的电子卷宗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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