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不要远离开标现场。到时不能出场,其投标无效。
(二)对于未使用工程量清单光盘的项目(如绿化、水利等),要加强工程量(包括小数点后尾数)、单位、项目内容等校对工作;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光盘招标的项目,投标单位在刻录完投标文件后,应采用光盘中的数据查看功能检查所刻录的文件是否完整、准确。
(三)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可竞争费用。不可竞争费用会因工程性质不同、造价不同、专业不同有一定的变化,投标人要先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正确计取各个项目的费率。
(四)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企业要积累资料,了解市场行情,制定企业定额,不必采取片面压价的方法取得中标。投标报价过低不会中标,甚至会低于最低限价成为废标。
(五)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符合工程实际,详略得当。技术标书编制人员应熟悉图纸,必要时勘察工程现场,仅凭以往的经验,随便搬搬抄抄,是不可能编制一份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六)准确回答评委的质询。投标人应委托本单位懂业务、懂技术(包括商务、技术)并且熟悉投标项目全部情况的人员参加开标会议,接受评委的质询。投标人答非所问,评标委员会将不予采纳。
政府采购招标、开标、评标的公证:
1、招标、开标、评标公证程序
(1)招标项目确定后,在招标文件公告前,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市公证处提出招标公证申请,市公证处据此对需采购的招标项目进行公证;
(2)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后,填写公证处提供的有关表格,向市公证处提交有关文件,办理公证手续;
(3)经市公证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后,采购代理机构方可向社会发布公告及出售招标文件;
(4)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开标时间,须在开标日期前两日将确定的具体开标、评标日期及地点通知市公证处。市公证处指派2名以上公证员在开标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作好公证前期的准备工作;
(5)公证员对整个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公证监督,在评标结束后,当场宣布开标、评标公证词;
(6)开标、评标过程合法,市公证处应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对招标、开标、评标现场公证的正式公证书。
2、采购代理机构应提供的文件
(1)招标文件;
(2)中标(或成交)通知;
(3)公证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由市公证处提供);
(4)公证员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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