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35:16 260 人看过

1、在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关系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

2、在投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因为,如果债权人先行使人的担保,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还需要向最终的还债义务人一债务人进行追索。如果担保物权人先行使物的担保,就可以避免保证人日后再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烦琐,减少实现的成本和费用。而且,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人也是不公平的。

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与保证人处于担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因此,债权人无论是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先实现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都存在向债务人追索的问题。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法律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允许担保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选择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6: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破产保护担保债权的关系有哪些
    破产保护担保债权的关系有:一、在破产保护申请成功时,债务人提供债权担保的情况下,需承担利息损失。二、破产保护时,担保债权的权利问题。破产保护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受企业是否破产为条件进行质变的。在申请破产保护时,担保债权利于申请的成功受理,但如果企业破产,担保债权需要对所担保的债务等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债权人权力可以正常实现。一、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期限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赔偿放弃债权这五种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债务人在知道自己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仍然对于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并损害到其他债权人利益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内。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清算方法有哪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
    2023-02-16
    84人看过
  • 关于有抵押物的连带担保责任规定有哪些
    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指在同一担保中,存在即有担保人也有担保物的情况。抵押是有约定连带责任的,因为既有抵押物又有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相当于给债权人提供了双重保障。债权人申请执行主要是以下的方式。如果该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则优先执行该抵押物;如果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可选择执行抵押物或者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抵押特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
    2023-04-18
    424人看过
  •  2021年保证或担保人用益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担保和用益物权都属于物权范畴,但它们有区别。用益物权是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和用益物权都属于物权范畴,因此它们并非是两种不同的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物 权 与 用 益 物 权 有 什 么 区 别 ?物权与用益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它们在权利内容、权利人、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品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权等。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地役权、抵押权等。其次,物权的权利人
    2023-09-02
    500人看过
  • 担保方式有哪些?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有何规定?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一般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保证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哪个责任大(一)担保的概念什么是一般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什么是连带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1、连带
    2023-07-11
    387人看过
  • 有关民法典全文中关于担保人,担保书及反担保规定有哪些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等。《民法典》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
    2023-05-05
    234人看过
  • 诉讼中担保的规定与反担保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担保的作用是什么对于诉讼保全担保的作用,首先我们要来了解一下诉讼保全是什么意思,所有的诉讼保全在我国指的就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如果因为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一些特殊的原因,使得案件的判决不可以正常执行或者是很难得到执行,在最后这个案件得出结果之前,由人民法院对牵涉到这个案件的财务进行强制性的措施。在人民法院决定对牵涉到相关案件的财务进行强制措施之前,可以责令申请诉讼保全的申请人进行相关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拒绝进行担保的,那么对于申请人提起的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就有权利驳回。但是如果案件当中牵涉到的情况是属于特殊情况,是比较紧急的状态下,面对
    2023-07-04
    425人看过
  • 有关担保物的权利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抵押权担保债权指的是什么?(一)抵押权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二)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
    2023-07-15
    222人看过
  • 保证与担保之间存在哪些关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对到期受清偿的债权,既有权选择要求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有权选择要求物的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先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然后就其本人最后承担的责任份额再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
    2023-06-13
    439人看过
  • 抵押合同与抵押担保人的关系
    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为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担保期间,因为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由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过了诉讼时效的抵押权是否消灭过了诉讼时效的抵押权是否会消灭抵,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而不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押权属于他物权,物权的保护没有时效的限制,抵押权本身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这时抵押权对债权人而言,成为一种自然权利,但自然债务并不因丧失人民法院公力保护而消灭或解除,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二、抵押权的持续时间是多长?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法律规定,当事人是不能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如果当事人就抵
    2023-03-13
    407人看过
  • 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
    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都能保证其担保的债权比没有担保的普通债权优先受偿。但船舶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无须登记。在其担保的债权的受偿顺序上,从先到后依次是: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受偿位序靠前,但并非总能最先受偿。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2023-06-08
    141人看过
  • 担保与老赖的关系是怎样的?
    不一样。法律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老赖是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是否算老赖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人算老赖:1、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
    2023-07-08
    485人看过
  • 物的担保有哪些类型
    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1、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是指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并不是在标的物上设定限定物权来担保债权,而是转移标的物的权利归债权人,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直接归属于债权人。从各国法律规定看,权利移转型物的担保主要包括让与担保、卖渡担保、代物清偿预约、所有权保留等。2、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物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或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上设定一定权利的物的担保。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一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称为担保物权;在其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称为担保物。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优先从担保物的变
    2023-03-07
    490人看过
  • 具体担保人分为哪几种,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联系
    一、具体担保人分为哪几种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那么债权人需要先采取仲裁、或者是起诉的方式追讨债务之后,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二、抵押担保与质押担
    2023-06-26
    92人看过
  • 担保的类别有哪一些,担保债权的法律规定
    担保的类型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担保要注意下列问题:1.要调查清楚被担保人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以及信誉。2.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监督被保证人按时履行到期债务。3.在承保时,应尽量选择一般保证。一、反担保人的风险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反担保是被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如果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履行债务后,就以被担保人想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优先偿还的担保.反担保对担保人来说很合适,但被担保人如果有这样的条件可以直接抵押贷款,一是省事,二是可以节约成本。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2023-03-09
    97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物的担保是哪些?物的担保与约定担保的区别?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9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都是什么担保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1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是债权保障的担保手段。人的担保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其基本形式。保证关系中,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歹又称保证人。物的担保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三种。物的担保关系中,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
    •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与担保期间有什么关系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0
      连带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这个期间届满之日,称为担保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
    • 其他担保与抵押担保的关系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7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 l、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 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行使担保的关系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03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