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17:20:54 303 人看过

退休返聘人员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退休后聘用人员,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消失,已经无法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故退休应聘人员发生事故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双方基于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建立了劳务雇佣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可以向雇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一、劳动合同和劳务返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返聘人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在里面的,但是作为返聘人员来说,自己在享受养老金的同时,是不是又可以额外的增加一部分的工资性收入呢,这个待遇是正常的职工所不能够拥有的,因为退休金的待遇是作为退休人员来说完全可以获得的,那么当事人的退休金是根据当事人自身的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来决定的,缴费年限越长的个人,那么最终所获的退休金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

在自身拥有退休金的基础上,那么又可以额外获得一部分退休返聘工资性的收入,可想而知自己的这个实际收入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所以说无法获得一些公司的福利待遇,那么也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因为这个公司的福利待遇主要是根据自身公司所对应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一些员工的一些福利待遇,因为这个时候当事人已经不具备正式劳动合同的约束力了,所以说不一定能够享受到这样的福利待遇。

这就是劳务返聘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一个最大的区别,当然作为公司来讲,基本上他还是很欢迎这样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因为一方面他不用承担员工的社保待遇,相对来说减轻用工成本,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再加上自身本身是有工作经验的老工人,那么还可以为自己公司带一带新人,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说返聘的员工单位继续工作,那么只要自身有这样的意愿和愿望,那么作为工作单位来讲,一般来说都是比较欢迎的。

二、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受伤判决

对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初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该情形与原有劳动合同的延续和曾经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劳动者的用工有所不同,且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为之前未建立社会保险账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才被招用的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用人单位亦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该类人员初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应适用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当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上述法律规定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存在冲突,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结合目前我国大量农村超龄劳动者涌入城市再次就业及社会保险缴纳的局限性。我们认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在充分审查超龄劳动者是否初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否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导致超龄等因素综合考量。对该类人员,建议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发生事故时由保险公司赔付。如果发生人身损害,劳动者也可以依劳务关系要求用工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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