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的差异与联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08:01:38 50 人看过

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主要的区别如下:

1、生育津贴是给女职工提供的工资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生育医疗费则是报销生育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一般情况下生育医疗费用可以在办理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窗口进行报销,但生育津贴需要去相关部门申请。生育医疗费只用于报销女性生育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费用、分娩手术费用、必要的药物费用、节育手术费用等。生育津贴是在女职工怀孕休产假期间给她们提供的基本生活补贴;

2、生育津贴是在女职工怀孕休产假期间给她们提供的基本生活补贴。女职工再生育完成之后3个月内可向相关部门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生产当月在缴纳社保即可;

2、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在劳动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对生育的职工妇女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家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生育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待遇,保障其身体健康,并为婴儿的哺育和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生育保险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

生育津贴计算

1、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相关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现在大家应该知道晚育津贴怎么算的,其津贴也只可以领取一个月。同时晚育津贴是符合晚育条件的职工才可以领取,而生育津贴则是为所有生育女职工谋求的福利补贴,都可以领取,且时长为3个月。不过由于国家已删除晚婚晚育奖励,所以现在基本也没有晚育津贴这一说,大家需要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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