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7日,原告某广告有限公司与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某经贸有限公司装潢博山白塔营业房2套、阳光馨城住房一套,某经贸有限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即预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同日,某经贸有限公司将票号为3130005220697721,出票日为2012年9月26日,到期日为2013年3月26日,票面金额为30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以清偿应预付给原告的工程款30万元。原告取得汇票后,准备背书转让时得知,该汇票已被被告某铸造厂于2012年11月25日以涉案汇票丢失为由申请公示催告,且公告期满法院已做出除权判决。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涉案票据的票据权利归其所有。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自己是票据权利所有人,并出具证据。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票据权利的最终所有人是谁。
针对该案,可以从取得汇票的票据权利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来进行分析,即:
第一,取得汇票时的手段合法。在票据转让中,背书是当事人参与票据法律关系并据以行使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本案中,根据汇票背面及粘单记载的背书情况可以看出,原告从前手某经贸有限公司处受让该汇票,背书连续,应认定原告取得汇票的手段合法。而被告提供的汇票流转证明,其是从案外人刘同新处取得票据,但从涉案汇票背面记载的背书内容看,汇票上并未记载案外人刘某是被背书人,这就足以认定被告取得汇票时汇票背书不连续,所以被告取得该汇票的手段不合法。
第二,取得汇票时给付对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该案中,原告提供装修合同、收据等证据,能够证实其与某经贸有限公司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从而直接从前手某经贸有限公司处受让该汇票,某经贸有限公司为预付装修款而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应认定原告支付了相应对价。被告对此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
第三,取得汇票时主观上必须为善意。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独立性,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使得票据能脱离基础交易关系而独立进行流通。《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恶意是指以有悖诚信原则的方式取得票据,或明知前手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仍从其手中取得票据;重大过失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交易时未尽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案中,原告受让该汇票时,从汇票外观形式审查背书连续,已经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不存在重大过错,主观上为善意,是涉案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而被告从刘某处取得汇票时,汇票上并未记载案外人刘某是被背书人,汇票背书不连续是从汇票形式上即可看到的瑕疵,而被告未尽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及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应认定被告取得汇票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不是汇票的善意持有人,不能享有涉案汇票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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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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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虽然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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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支票持有人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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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应当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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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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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应当为当事人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由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往往是由其单方面作出处罚决定,因而,必须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第一,有权知道行政主体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的知情权;第二,陈述和包括要求举行听证在内的申辩权;第三,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第四,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损害自己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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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虽然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2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欺诈的手段取得票据。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发或转让票据。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①欺诈方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即欺诈方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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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分类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5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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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规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0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请求调解的权利。6、自行和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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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哪些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纠纷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51、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