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涉及八方面的50项改革措施。
其中提到,“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纲要的公布使得“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这一司法命题继全国两会后,于今年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此前,法学界早已形成共识,“死刑复核权下放”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严打”社会治安恶化背景下,一直与刑事法律相龃龉。
该种死刑复核模式在严控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方面屡遭司法界及法律人士诟病,也成为落实2004年新修订宪法中关于保障人权相关规定的障碍。
《新京报》采访获悉,在死刑复核权下放省级高院的20多年中,最高法内部曾多次探讨废除这一死刑复核方式,但在决策时囿于人员编制等问题几经反复。
“死刑复核权收回的时机已经成熟。”最高法一位权威人士表示。
今年,中央同意最高法新增三个刑庭专司死刑复核,并增加法官编制。与此同时,300―400名专司死刑复核的工作人员招聘以及内部选调工作业已展开。
未来的死刑复核工作,不仅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数量,而且将朝更具透明性的方向发展。
“权宜之计”变成常法
“这种做法(部分死刑案件由地方高院行使)一是不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
最高法一位负责人在10月26日向公众作上述表示。
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最早见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该法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上收死刑复核权,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崔敏告诉《新京报》,由于当时刚经历过社会浩劫,这一立法规定,目的在于严控死刑的适用。
然而转折时期的高犯罪率还是成为立法者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
尽管《刑法》仅对28个罪名规定适用死刑,但对当时恶性犯罪现象频发的社会现实来说,可判死刑的案件还是让当时仅有100多人编制的最高法院难以承受。
1980年2月12日,就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实施仅一个多月后,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即批准,对1980年内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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