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前,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我们为了使行政案件庭审效果达到最大化,在通常情况下,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交换,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案件的证据的形式、证据的证明目的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从而案件情况有所掌握,尤其是原告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了初步的、较为系统的理解,使原告方做到胸中有数,从而去衡量案件胜败的可能性,是否能续打下去,对提高案件的庭审质量,案件的公正审理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构建实质平等的行政诉讼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从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的重要性。但此条中出现了\"可以\"二字,就这\"可以\"二字使我们的审判人员找到了理由,据笔者了解,目前的行政案件开庭前很少进行证据交换这个环节,能省事就省事。笔者认为,证据规则规定案情复杂案件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法律法规规定是原则性的,我们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应该从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权利等方面去灵活应用执行,应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行政审判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庭审前证据交换环节。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行政诉讼庭审前进行证据交换环节的重要性。
一、证据交换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原告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行政纠纷中,原告一方与被告一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原告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民\",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属于\"官\",前者是被管理者,后者是管理者,这样一来原告对被告在行政纠纷中作出的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本来就持怀疑及不信任态度,怀有对立情绪。原告满怀信心到法院打\"官司\",是相信法院的公正。因此我们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每一诉讼程序,每一个诉讼环节,甚至办案法官举止言谈都要体现法院的公正性,否则,就会影响到原告认为法院在袒护行政机关。如何处理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环节,对公正审理案件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知道,原告在行政纠纷中处于弱势一方,对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实体证据及法律证据不太了解,诉讼到法院后,在庭审前办案法官将被告方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让原告方知晓,这样原告其一可以减少对法院的不信任感,认为法院是一碗水端平;其二可以缓解与被告的对立情绪;其三可以预防在庭审中由于不理解而产生急躁情绪,影响庭审质量;其四熟悉案情在庭审中能使质证效果达到最大化,从而确保庭审的质量,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证据交换有利于当事人息诉罢访。行政案件的判决率高、上诉率高是行政审判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还在申诉、缠诉、上访。虽然近年来行政诉讼中引进行政案件协调机制,上述现象有所缓解,但是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率仍然居高不下。如何尽量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及息诉罢访问题,是我们每一位行政审判法官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行政案件审判中除了秉公执法、高度的责任心及法官的言谈举止外,还要注重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比如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环节,办案法官在开庭前让双方当事人互相对对方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相互了解,尤其让是原告方去充分的了解并掌握被告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至此原被告双方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这样一来原告认为此官司如没有胜诉的可能性,会主动撤回诉讼,被告在证据交换中提前发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也会主动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以至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
三、证据交换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业务理论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办案法官能懒则懒,不但不进行证据交换环节,而且在庭审前连被告提供的卷宗都不看,全凭自己的所谓的办案\"经验\",即在庭审中由原被告之间质证,办案法官光听不表态,原被告质证辩论的清不清,明不明,是是非非,真真假假,审判法官不作定论,一个庭开完后,法官案情还没搞清,原被告更是糊糊涂涂。庭审后,办案法官关起\"门\"来,慢慢的去\"琢磨\",然后,一纸判决书,不服你就上诉。这样一案一案的重复,办案法官是食而不知其味。如果办案法官在开庭前进行了证据交换环节,对原被告提供案件证据、证据的证明目的,向原被告询问清楚,让原被告都知道对方的案件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那么,办案法官、原被告对案件的争议都心知肚明,在庭审中质证时都能做到有的放矢,及时当庭认定证据的有效性,办案法官就能有效的驾驭庭审,对案情的是非曲直一目了然,法官的庭审的控制能力、应变能力就会大大提高,久而久之办案法官业务水平会不断的提高。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进行证据交换环节有利于法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上诉、缠诉及上访,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虽然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规定案情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可以进行证据交换,但是法院为了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行政审判中妥善的解决行政纠纷,实现\"官\"与\"民\"的和谐,法官们就必须尽可能的去拓展法律的原意,注重行政诉讼中庭审前每一件案件审理的证据交换环节。
(作者单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
诌议海事行政处罚中的证据
368人看过
-
开庭前必须交换证据吗
472人看过
-
开庭要怎么交换证据
308人看过
-
庭前交换证据规则的条件
300人看过
-
庭前交换证据有什么要点
167人看过
-
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
75人看过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材料和痕迹。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用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公正,以及证明当事人与行政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事实的依据。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诉讼证据可以分为... 更多>
-
民诉开庭前可以进行几次证据交换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0具体开庭时间应该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告知,法律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开庭审理需要在审限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
-
原告在开庭前可以要求交换证据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9原告在开庭前是可以要求交换证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
-
有行政复议案件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可否调节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的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容双方当事人协商,也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第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行使
-
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02法院改革中,不少法院都实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开庭之前,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此外,还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证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的陈述,视为当庭作证。
-
交换证据后,开庭前是否可以补充新的证据?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5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双方证据交换后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可以补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