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对生育保险有什么调整?
新《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享受对象、缴费基数、待遇项目、计发办法及列支渠道都作了法律规定,其中与生育妇女生育待遇密切相关的是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社会保险法》将从业生育妇女的月生育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般来说,生育妇女相对比较年轻,从业的生育妇女进单位的时间不会太长,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将使大部分生育妇女受益,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社保专家介绍,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享受产假的主要是女职工。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公民为实行计划生育而采取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公民在进行这些手术时,身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还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引起手术并发症,理应得到国家的经济奖励和补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确定生育津贴的具体支付范围。例如,有的地区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后,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资照发。
4.关于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过去是按照女职工本人产前标准工资计发。由于工资制度改革,标准工资的概念逐步淡化,在制定生育津贴给付标准时,一方面要考虑不降低女职工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要照顾不同行业的工资差异,调动所有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劳动部《企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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