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20:15:30 229 人看过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承担税务复议职责的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活动,一切行为均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承担税务复议职责的主体合法,即必须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定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且受理的案件必须是依法属于复议机关管辖的税务行政案件;

第二,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依据合法;

第三,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进行,而不得与之相违背,也不得随意予以变更。

(二)公正原则

复议机关的税务复议活动不仅应当是合法的,而且应当是公正的,即应当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合理、充分、无偏私。公正原则,首先要求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尤其是在处理与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时要把握合理的分寸,不能有意、无意地偏袒下级行政机关,以避免“相护”之嫌。其次,它要求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作出准确的定性。此外,它还要求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时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比如对“明显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应当合理、适当等。

(三)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都应当向复议当事人以及社会公开。这是确保复议权合法、公正行使的基本条件,也是防止复议权滥用的最好手段。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第一,行政复议过程公开。它要求复议机关尽可能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让他们更多地介入行政复议过程。为此,《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是行政复议过程公开的一个具体体现。第二,行政资讯公开。它要求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下,公开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以确保他们有效地参入行政复议程序。对此,《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据此,行政复议中的主要案卷都应当对当事人公开,复议机关不得无故隐瞒。

(四)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地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客观要求。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需要体现公正的要求;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也要符合行政行为的特点,即要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由于税务行政复议并不是终局的,相对人还可以申请司法救济,因此在设计复议程序时不仅要考虑行政效率,在处理复议案件时也要考虑行政效率,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应当尽量为复议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以确保当事人参加复议的目的的实现。税务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但它并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终局的,这项制度能否深入人心,被大家认可,其中一个关键就是是否便民,是否能够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否则,相对人不通过这种途径寻求救济,创设这项制度也就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便民的原则,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保护自己权益的经济、实用而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而不是一种负担。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如果是涉及到税收方面的一些具体的行为的话,应当是由税务机关来从事的,如果对于这些行为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

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其他审理方式为补充。(1)书面审理方式。所谓书面审理,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为依据,不再进行当面调查和对质辩论,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实行书面审查,申请人不必亲自到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情况,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等方式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将有关的请求及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全部附上。这样可以免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回奔波、减少费用,也便于行政复议机关节省时间,从而更迅速地处理案件。书面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和及时原则。但书面审查对材料的依赖性较强,要求较高。因此,要使书面审理真正发挥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必须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且按照法定时限及时提交给复议机关,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将难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2)其他审理方式。所谓其他审理方式,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但要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和辩论等,然后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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