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所得税法所称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但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取得工资薪金的企业职工,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所指的内容。
二、个人所得税到底如何税前扣除
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应该是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规范导致的,借此机会,胡说财税为大家温故知新,普及一下工资薪金以及相关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即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设置:
1、工资;
2、职工福利费;
3、社会保险费,下设三级科目: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
6、职工教育经费;
7、非货币性福利;
8、辞退福利;
9、股份支付。
职工薪酬的确认原则:按照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职工薪酬(不含辞退福利)确认为一项负债,并按照受益对象分别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信公司2012年6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6月10日发放5月份工资20万元,其中以银行存款支付18.7万元,代扣6月份个人所得税3000元,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保费1万元;15日代缴上月个人所得税2800元;支付社保3.2万元,其中公司缴纳部分为2.2万元,其中:医疗保险金4943元、养老保险金14361元、失业保险金1978元、工伤保险金718元,代垫个人缴纳社保部分1万元。本月由于公司员工集体聚会和其他福利支出合计8000元;经财务部核算,记账部工资为8万元,税务部工资为7万元,其他部门工资为5万元。
1、发放工资,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和扣回代垫的个人应承担的社保款,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0,000.00
贷:银行存款--ZSYH187,000.0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3,000.00
其他应收款--代垫社保款10,000.00
2、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2,800.00
贷:银行存款--ZSYH2,800.00
3、支付社保,公司承担的社保,按明细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个人部分冲减往来科目,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943.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14,361.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718.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1,978.00
其他应收款--代垫社保款10,000.00
贷:银行存款--ZSYH32,000.00
4、支付公司员工集体聚会等福利支出时先以职工福利费科目归集,期(月)末转成本费用科目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8,000.00
贷:现金--人民币8,000.00
5、计提6月份工资时
借:劳务成本--工资150,000.00
管理费用--工资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0,000.00
6、归集6月份福利费计入本期损益(与分录4联系在一起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8,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8,000.00
7、归集6月份社保计入本期损益(与分录3联系在一起看)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2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943.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4,361.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718.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1,978.00
从分录1和分录5看,个人所得税已经通过“应付工资薪金”科目转入“劳务成本”和“管理费用”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得到扣除,“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的核算也未直接涉及损益类科目,应此,按照以上的会计核算,个人所得税并未单独直接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没有重复扣除。
问题出在哪里呢?看看下面的分录就清楚了。下面会计核算是胡说财税在审计和鉴证工作中遇到的,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发放工资时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以某一位员工的工资作为例子,该员工税前工资10000元,(不考虑社保等因素),个税为745元,实发工资9255元,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工资9,25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9,255.00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管理费用--个人所得税745.00
贷:银行存款745.00
这就是为什么能提出个税是否能税前扣除的这个问题的原因,正确的会计核算是多么的重要,其实类似的问题还有社保问题,也有部分企业未将社保区分个人和企业,更未按明细可算,将社保全额计入管理费用,也会产生个人承担的社保计入管理费用问题,同样面临着纳税调整。
三、企业的涉税风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这就要求企业对工资薪金、个税、社保的核算要正确,部分企业和员工约定工资为税收工资,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个税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前,将工资薪金换算成税前工资,按照上述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将所谓的个税是否能税前扣除问题在核算阶段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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